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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WTO《反倾销协定》第2条规定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反倾销协定》第2.2条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款项(二)目明确规定,“原产国的生产成本”是确定的。然而,这违反了ADA第2.2条的要求,因为有争议的市场中的任何扭曲都是需要考虑的原产国的情况。

违反WTO《反倾销协定》第2条规定

1.违反了ADA中关于特定市场情况(PМS)的规定

ADA第2.2条规定:“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同类产品时,或者由于特定市场情况或国内市场销售量低于出口国,此类销售不允许进行适当的比较,倾销幅度应通过与出口到适当的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前提是以该价格为代表,或与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行政、销售和一般成本以及利润的合理数额。”因此,在发现PМS存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参考第三国“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或者通过将生产成本与销售商品相关的其他成本相加来确定正常价值。但是,第2.2条和ADA的其他部分都没有就可能构成PМS的内容提供指导。到目前为止,世界贸易组织法庭尚未对PМS问题进行裁决。[48]

对PМS的解释和应用缺乏多边标准,使WTO成员有权决定PМS是否存在于反倾销调查中。 澳大利亚的实践说明对PМS解释任意性的区别,澳大利亚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在具体案例中却进行PМS的解释。在2005年澳大利亚承认中国是完全市场经济(作为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先决条件),并承诺不对中国采用非市场经济方法。[49]然而,澳大利亚的调查当局反倾销委员会(AD委员会)和前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澳大利亚海关)经常将中国视为在反倾销调查中拥有PМS。[50]这种区别性的结果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对特定市场情况的判定并没有形成标准的规则。

《反倾销协定》关于特定市场情况中“情况”是“某种状况的状态”,指的是与市场相关的对于市场本身的状态而不是导致这种情况的其他状态。“特定”是指“属于或涉及一个……的东西,区别于其他是特别的”。因此,市场的具体情况,必须是对不同状态的市场状况分析。市场通常由自由市场的相互作用来平衡供需力量。但是,每当市场情况特殊时,这些市场力量并不是由外部因素决定的。尽管如此,使用“状况”一词将这种决定缩小到实际市场本身的情况。因此,特定市场情况的发现不可能仅基于政府干预的存在。相反,干预必然会导致供需自由市场力量的功能失调。

而在欧盟反倾销反补贴规定中首先是抵制私人行为者的有害倾销;其次是将市场的扭曲情况归结于国家补贴。后者明确地链接到一个国家的行动,而前者则与个人的经济行为联系在一起。因此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的基本观点,并不是根据不同状态的市场状况分析,而是将市场情况完全取决于国家的行为。欧盟的新方法建立的正常价值是“当报告的价格或成本不是自由市场力量的结果,而是受到政府大量干预的影响”。[51]因此,它只是将正常价值构建的情况简单地限制在政府大量干预的情况下。因此,这并不符合WTO《反倾销协定》中关于特定市场情况的规定。(www.xing528.com)

2.违反ADA第2.2条中关于正常价值构建的规定

《反倾销协定》载有关于构建正常价值程序的具体规定。根据ADA第2.2条的规定,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与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行政、销售和一般成本以及利润的合理数额”来确定。尽管第2.2.1.1条规定成本通常应根据被调查出口商或生产商保存的记录计算,但仍有其他来源的成本被视为构建正常价值。

WTO上诉机构最近强调,调查当局不限于用于确定欧盟−生物柴油(阿根廷)决定中正常价值的信息来源:“但是,我们没有看到第2.2.1.1条的第一句话阻止其他来源的信息或证据被用于某些情况。实际上,我们很清楚,在某些情况下,出口商保存的记录中的信息可能需要进行分析,包括‘国家以外的来源’。”[52]上诉机构后来正确地指出,ADA第2.2条的措辞标志着构建正常价值的严格界限,这一点可能在第一眼看上去似乎是一个调查机构在自由地构建不确定的正常价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调查当局只能将原产国以外的成本替换为“原产国的生产成本”。事实上,《反倾销协定》第2.2条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94)第6条第1款(b)项(二)目明确规定,“原产国的生产成本”是确定的。因此,无论其使用何种信息,调查机构都必须确保使用此类信息来达到“原产国的生产成本”。遵守这一义务可能要求调查机关调整其收集的信息。[53]因此,在构建正常价值时,调查机构必须通过参考国际价格或其他信息来代替生产者的成本,当局提到的任何信息必须用于原产国的生产成本。 在最近的欧盟−生物柴油(印度尼西亚)[54]案例中,专家组也同样适用了同类的解读。

此外,调查机构需要从外部来源“调整”任何收集的信息。在对上诉机构决定更加乐观的解读中,可能会认为,按照国内生产者生产过程中按比例采用的确切数量来衡量各个生产要素价值就足够了。然而,这违反了ADA第2.2条的要求,因为有争议的市场中的任何扭曲都是需要考虑的原产国的情况。如果正常价值构建必须基于原产国的生产成本,这意味着必须包括主流价格而不是排除。对生产要素的简单加权仍然没有对相应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扭曲产生任何意义。如上所述,《反倾销协定》(除了《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将个人的行为联系起来,并不能得出国家对市场进行了干预的说法。如果所讨论的市场出现扭曲,个别生产商可以生产更便宜、价格更具竞争力的产品。简而言之,如果授权人员从外部来源(即第三国或国际参考价格)收集数据,则必须对这些数据进行调整,以反映所讨论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扭曲行为。然而,欧盟的新方法规定,如果发生重大扭曲,应“完全根据反映未失真价格或基准的生产和销售成本”构建正常价值。[55]因此,欧盟的新方法所考虑的因素并不是完整的,其考虑的正常价值构建的全部目的是减去市场中的扭曲。《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6a条的新方法与WTO规则中要求考虑与衡量所存在的任何扭曲情况的规定并不一致,因此违反了欧盟−生物柴油(阿根廷)上诉机构解释的ADA第2.2条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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