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欧盟最新的立法旨在解决《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问题,新立法并没有直接肯定第15条到期后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委员会贸易大臣多次在公开演讲中强调,取消“替代国制度”只是为了寻求更佳的方式解决倾销的认定,而不是为了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0]欧盟在倾销的认定中分为两种方式:一种针对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的“标准计算”方式,此方式上文已提到过;另一种是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计算方式。利用后者的方式计算倾销的幅度远远高于前者,欧盟委员会在新的立法中虽然废除了对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划分,将其分为WTO成员与非WTO成员的“国家待遇”,并规定了计算WTO成员倾销的一般方法。但在第2(6a)条中规定了针对中国的特别方法,即如果在适用本法规或本法规的任何其他相关规定时确定在出口国使用国内价格和成本是不合适的,因为该国存在严重扭曲的含义,委员会可能使用的来源包括:(1)在具有与出口国相似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适当代表性国家的相应生产和销售成本,但前提是有相关数据,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国家,则应酌情优先考虑具有适当社会和环境保护水平的国家;(2)使用没有被扭曲的国际价格、成本或基准。因中国被认定为存在“市场扭曲”,根据法理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规则,对中国认定倾销时适用特别规则。新的立法虽然废除了“类比国制度”,但是根据特别的规定并没有在第15条到期后直接适用“标准计算”方式,而是选择了不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第三种计算方式,即“严重扭曲”标准。
其次,“严重扭曲”的标准与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区别性不大,欧盟立法中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规定,欧盟委员会在2008年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进展的报告中规定一国市场经济地位需满足的五项标准包括:(1)政府对资源分配和企业决定的影响程度,例如通过行政力量确定价格,或在税收贸易和货币政策上的歧视。(2)不存在政府政策导致的与私有化相关的企业运营扭曲,不存在非市场化的交易或补偿体系的运用。(3)存在并实施一套确保充分的公司自治的非歧视、透明的公司法制度。(4)存在并实施一套持续、有效、透明的法律体系以确保知识产权制度和破产制度的执行。(5)存在独立于国家的真实的金融机构,可以在法律和事实上提供充分的保障和足够的监督。[21]“严重扭曲”的标准在上文已提到。两套标准都规定了政府在企业中对企业价格的影响,并且都提到金融部门的独立性作为参考标准。表面上,“严重扭曲”的标准是客观的判断,并不是特有的具有歧视性的针对标准,但实际上是在给市场经济的标准改名换姓,针对中国之意图明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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