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市场经济国家到“市场扭曲”国家关于倾销计算的方法
市场经济国家在认定倾销时采用的是“标准方法”,该方法指正常价值是根据出口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而确定的,出口价格和国内销售价格相比较计算出倾销幅度,最终确定反倾销税率。[13]而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认定倾销时正常价值是根据由欧盟委员会选定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的相同或同类产品的成本和价格来确定的。[14]这是欧盟的“类比国”方式。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欧盟在维持现状继续对中国适用“类比国”制度,使用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制度,以及应用“市场扭曲”因素的三种方法中选择了第三种方式,即使用“严重的市场扭曲”认定倾销。其具体方法是:如果存在“严重扭曲”将使用在新规下“创设的价格”来认定倾销。
2.“创设的价格”的两种计算(www.xing528.com)
欧盟在新规的设定中将“创设的价格”作为判断倾销的标准,其计算的方式分为两种:其一,使用有代表性的第三国的生产和销售成本。其二,使用没有被扭曲的国际价格、成本或基准。即出口产品的成本通常在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记录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但是,如果出口国被认定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严重扭曲,那么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记录的成本就会被认定为受到人为降低,进而欧盟会调整这类成本或者在任何其他合理的基础上计算成本,在认定存在严重扭曲的情形的新法令中创设了一种新的计算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即在未受扭曲的正常价格或基准加生产和销售成本的基础上构造正常价值,并且构造的正常价值应当包含未受扭曲的、合理的管理、销售和一般的成本及利润。[15]这种创设价格的计算方式虽然是欧盟新的反倾销法案中创新,但实则与替代国制度中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计算无较大的差异,都是在本国法律的解释下判定倾销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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