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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规则:对严重扭曲的界定标准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从严重扭曲的判断标准可以看出,欧盟委员会制定规则主要针对的是政府性干预行为及关于国有企业与政策的定性,虽然并没有以明文阐述此规定针对中国,但在之后进行的关于对中国市场“严重扭曲”的报告中可以看出,欧盟以此为由反对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

欧盟规则:对严重扭曲的界定标准

2016年11月9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修改欧盟反倾销(Regulation(EU) 2016/1036)和反补贴(Regulation(EU) 2016/1037)规则提案(反倾销新方法提案),在提案中取消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但欧盟并未就此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是规定了新的计算倾销的方法。这种新的计算方法增设了“严重扭曲”的概念,认为当报告的价格或成本(包括原材料和能源成本)受到了政府干预影响而非市场的力量决定时,即认定为存在严重扭曲。其具体因素包括:一是组成市场的企业在运营中由出口国当局所有,受其政策监管或指导企业价格与成本的形成受到政府的干预或直接由政府所有,为了达到这个标准,一个国家必须证明它没有对经济资源配置施加不当影响或直接决定公司战略决策。二是有些公共政策或措施(包括经济部门补贴、在原材料及生产要素部门存在的垄断或寡头垄断)有利于国内供应商或影响市场力量。[6]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产业政策立场的措施是双方之间的分歧和实力的证据,尽管中国在产业政策上表明采取鼓励有利于发展的经济活动和企业流动是合法的途径,但欧盟委员会在认定这一因素时认为这样的政策可能导致扭曲国内竞争条件,有利于国内运营商,从而使国内成本价格和成本不可靠。这就表明欧盟委员会认为即使政策被确定为合法的,它也可能会因为发现其可能引发的信息不可靠而导致竞争扭曲。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比如通过公共机构)影响资源的配置以及企业的决策,如通过政府定价或税收、贸易或货币制度领域的歧视性待遇;在企业私有化运营中政府导致的市场扭曲以及非市场性的贸易和赔偿制度的存在。四是缺乏破产、物权及相关法律或者虽有这些法律但存在歧视性适用或执法不力;欧盟委员会认为为了达到这个标准,国家有必要证明在其经济中公司受制于透明而严谨的公司法制度,包括存在符合国际会计标准和为股东提供保护和透明度。透明可靠的公司记录是贸易调查的绝对核心标准,它们是决定公司成本的主要手段。五是工资成本被扭曲,以及根据出口国是否遵守国际劳工、财政和环境的国际标准,有无遵守国际会计准则外汇交易是否按市场汇率进行;是否在产能过剩导致生产过剩的情况下,以随意的政策操纵汇率导致货币贬值;出口国有无遵守国际环境、社会或税收义务等考虑是否导致市场竞争的扭曲。[7]从严重扭曲的判断标准可以看出,欧盟委员会制定规则主要针对的是政府性干预行为及关于国有企业与政策的定性,虽然并没有以明文阐述此规定针对中国,但在之后进行的关于对中国市场“严重扭曲”的报告中可以看出,欧盟以此为由反对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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