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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国家合作治理:协商、透明、参与实现有效合作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协商、透明、参与等程序机制正是实现这些理念的重要保障。因此,在“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需要特别注重遵循透明、参与等程序机制,经由国家间的协商达成共识,形成各方共同认可的规则;在规则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同样需要重视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即通过过程的正当实现共识和有效的规则治理。

国际国家合作治理:协商、透明、参与实现有效合作

“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涉及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协商、透明、参与等程序机制正是实现这些理念的重要保障。2003年,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全球行政法研究团队开始倡导研究全球行政法,2005年,本尼迪克特·金斯伯里、尼科·克里希、理查德·B.斯图尔特教授共同发表《全球行政法的产生》一文,这篇文章与2006年卡罗尔·哈洛教授的《全球行政法——原则与价值的追问》一起成为全球行政法研究中最重要的两篇文章。《全球行政法的产生》一文尝试提炼了全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其中的“程序性参与和透明度、阐释决策理由”均为程序性原则。[2]“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有关民族性、文化、道德等多元正当性冲突以及现实利益等争端的实质性涉入,全球行政法沿着程序正义这一主轴展开”,较之所谓世界政府或者全球宪政化等思路显得更为务实和可行。[3]在以西班牙公法学者哈维尔·巴恩斯(Javier Barns)教授为代表提出的第三代行政程序理论中,以欧盟治理、全球治理为背景发展起来的第三代行政程序的核心内容即为强调通过协商、透明、参与等程序机制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实现合作共治。通过协商、透明、参与等制度安排寻求共识实现善治是全球行政法的重要内容。

“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既涉及中国与沿线国家合作规则的形成,也涉及规则的国内和境外的实施。“一带一路”建设在行政层面的推进不同于国内法的执行,既缺乏国家之上的专门立法主体形成规则,而是由国家之间达成条约和其他合作机制;也缺乏专门的国际执行组织,而是由各国监管者根据条约和其他合作机制展开分散性管制。因此,在“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需要特别注重遵循透明、参与等程序机制,经由国家间的协商达成共识,形成各方共同认可的规则;在规则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同样需要重视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即通过过程的正当实现共识和有效的规则治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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