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行政机关要就大量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机制是重大行政决策理性作出的制度保障,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影响,程序法治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尚未得到充分重视,需要行政机关增强程序意识以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1.完善与大数据相关的法律制度,为科学决策提供基础保障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量众多,国情差异甚大,需要区别对待,精细决策,不能简单一刀切,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然而,要实现大数据与公共治理的深度融合还需要制度予以保障,如不同部门数据采集的标准化问题,数据在部门之间的流通与共享问题,数据使用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数据集合后在公共治理中的深度应用问题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才能解决。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情况比较复杂,显性和潜在风险比较大,如果能够完善相关制度,很好地应用大数据为科学决策提供量化分析,就能够避免和防范很多问题。
2.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程序(www.xing528.com)
2019年5月8日,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下称《决策条例》)。《决策条例》制定和完善了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一系列机制。从适用事项来看,《决策条例》采用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及其特征。根据《决策条例》第3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被排除在《决策条例》适用范围以外。从适用对象来看,《决策条例》的适用对象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出台有关“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适用和遵循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否则,就违反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和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国家数量多,沿线国家国情差距很大,有的国家还存在比较突出的国内形势不稳定问题,这使得“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面临着诸多不确定因素和多重风险。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决策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判是现代风险社会防范风险的重要机制,《决策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机制以保障决策机关科学决策,包括:(1)成本效益分析。决策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草案时,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2)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时要进行风险评估,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预判和综合研判。(3)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行政机关在出台“一带一路”建设相关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遵循《决策条例》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前期充分论证,对相关政策实施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综合研判,避免错误决策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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