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新加坡只有两种商业结构:商事企业(即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58]商事企业不是独立于其所有者的法人实体,公司所有者对公司及合伙人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责任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商事企业不符合基金管理目的。[59]另外,虽然股东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60],但资本维持原则限制了有限责任在新加坡公司结构中的使用。[61]公司的分红只能从利润中提取,不能从资本中提取[62],而且公司在资本偿还之前还必须符合行政程序,如偿付能力标准。[63]此外,公司股东将会在公司实体和所有者两层进行双层缴税(这取决于投资者的税收居住地,并且公司没有使用任何税收优惠计划)。因此在新加坡,商事企业和公司这两种商业结构都不适合用于基金公司。
公司立法和监管框架委员会认识到有限合伙企业的吸引力,以及新加坡现有商业结构不适合用于创业投资和基金投资业务,因此在2002年建议颁布法律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新的商业结构。[64]该建议后被采纳,有限合伙企业于2009年被引入以鼓励另类投资基金管理者将他们的基金在新加坡设立或者重新注册。
创业投资的基础目标是筹集私募资金,这些资金通常来自富人或者机构投资者,并且一般投资于处于早期阶段的高科技公司。[65]在新加坡成立的风投基金通常是期限固定的有限合伙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GP)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和损失承担个人责任,而有限合伙人(LP)仅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损失不承担约定出资额以外的个人责任。[66]这种结构适合创业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和投资者(有限合伙人)的不同角色。[67]在实践中,基金经理还能将投资管理职能委托给一家独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从而减轻其责任。[68]新加坡的有限合伙企业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实体,而是一个税收透明机构,因此有限合伙人不需要在实体一级纳税。[69]相反,每个合伙人都将根据他从有限合伙企业中获得的收入份额进行纳税。有限合伙企业的另一个优点是,它在很大程度上受有限合伙协议的规制,不受通常适用于公司的法律规制,特别是在资本返还和利润分配方面。[70]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也没有限制,而私营公司的人数则限制在50人以内。[71]
然而,尽管新加坡有限合伙企业制有理论上的优势,但总部位于新加坡的基金管理公司对有限合伙制的认可率却很低。此前对2009年至2016年之间对新加坡有限合伙商业形式的研究表明,采用有限合伙制的比例一直很低。[72]
大多数基金没有采用新加坡的有限合伙制,位于新加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倾向于在开曼群岛成立豁免的有限合伙企业,这可能是由于路径依赖以及熟悉开曼的司法管辖,并不是因为开曼有限合伙制度的内在优势。[73]与新加坡的有限合伙企业一样,开曼豁免的有限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74]设立基金的时间范围也类似。在新加坡,限制性计划(许多私募基金都属于这一类)需要不到一周的时间得到通知,而开曼注册证书可以在三到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如果是快速通道则能在48小时左右签发。[75]开曼群岛受欢迎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其极为优惠的税收政策,这一点将在下一部分中阐述。(www.xing528.com)
至于有限责任合伙制(LLP),有人可能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可以作为基金的另一种组织形式。考虑到每年有大量在新加坡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可能被用来代替有限合伙企业。但是这并不是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因为有限责任合伙自身也有缺陷。首先,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承担个人责任,而不对其他合伙人所造成的有限责任合伙债务和损失承担个人责任。[76]这将抑制投资者参与基金的积极性,因为他们没有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其次,有限合伙制中的控制原则排除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管理”的有限责任保护[77],而这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是不存在的,这种缺失可能会妨碍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运作,因为有限合伙人更有可能干预基金管理。这也抑制了基金管理人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意愿。因此,作为基金商业运作工具,有限责任合伙制替代有限合伙制并不能令人满意。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越来越多的新加坡基金管理人采用主联结构 (master-feeder structure),外国有限合伙企业(通常是在开曼群岛)作为连结基金池,(在大多数情况下)由连结基金(feeder-fund)全资出资在新加坡注册的主基金(master-fund),将资金分配到投资组合公司中。[78]投资者将购买开曼群岛连结基金的股票,连结基金将反过来购买新加坡主基金同等价值的股权。这种双重结构使他们既能利用有限合伙制的灵活性,又能享受新加坡中间控股公司带来的税收优惠。[79]如果风投基金希望利用新加坡广泛的双重税收协定(DTA)系统,就必须以公司的形式在新加坡注册。[80]主联基金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主联基金结构[81]
尽管如此,目前的主联基金结构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与建立在岸有限合伙企业相比,这种结构的成本更高且耗时更长。实际上,主联基金结构要求同时成立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和新加坡公司。如果新加坡的有限合伙制和税收制度有足够的吸引力使基金管理人愿意采用在岸合伙企业而不是主联基金结构,就有可能避免这种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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