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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式监管理念在客体主体化监管中的推行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具有“客体主体化”倾向的各类有新特质的金融产品之监管,需要采取宽严相济的监管手段,准确把握监管时点,运用系统性思维加以综合因应。[43]于监管机构而言,“试验式监管”是以开放的态度向业界和其他参与者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新经验的过程;于被监管者而言,“试验式监管”要求去了解监管机构规则制定的原意以及培育“规则所有者”意识的过程。

试验式监管理念在客体主体化监管中的推行

金融创新使市场焕发活力,然而任何一项金融创新都潜藏着风险,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些灵活多变的商事交易类型权利结构相当复杂,充满诱惑甚至欺骗性的新型商事客体很可能为交易安全和稳定带来隐患。鉴于商事领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独特性,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利润的不当获取,防止产生范围和规模更大的风险甚至系统性风险,以此来稳定金融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对于具有“客体主体化”倾向的各类有新特质的金融产品之监管,需要采取宽严相济的监管手段,准确把握监管时点,运用系统性思维加以综合因应。

考虑到结构化商事交易中的“客体主体化”是金融创新和商事实践的产物,我们不能沿袭管制思维将其断然否定,而应给予一定的包容性,尝试通过“试验式监管”加以规范调整,给予其试错的机会,观察这些参与测试的金融创新业务能否符合监管目标,“对监管作用的结果进行不断和充分地考察,并依据考察的结果作出灵活修订”。[43]于监管机构而言,“试验式监管”是以开放的态度向业界和其他参与者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新经验的过程;于被监管者而言,“试验式监管”要求去了解监管机构规则制定的原意以及培育“规则所有者”意识的过程。[44]“试验式监管”不仅意味着监管者应发挥协调角色的空间,避免过度介入企业的内部关系,进而破坏专用性资产的价值[45],也意味着引导和鼓励金融实践创新是金融监管的重要使命。与此同时,也要将自律监管和他律监管结合起来,推动以协会商会监管为主的自律监管和以行政机构利用强制性公法规范进行的他律监管,形成系统且科学高效的应对“客体主体化”现象的金融监管体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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