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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资本市场对新事物的嗅觉极其敏锐,反应相当迅速,具有“客体主体化”特征的交易模式产生于资本市场竞争之下。资本市场的竞争既包括新型商事标的的竞争,又包括不同商事主体的竞争。与公司相比,信托的运用范围更广[19],信托与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也处在竞争之中,资本市场的竞争和实践的进化有效地满足了商业活动和金融投融资的需要,“客体主体化”这一现象方兴未艾,值得进一步观察。

资本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

资本市场对新事物的嗅觉极其敏锐,反应相当迅速,具有“客体主体化”特征的交易模式产生于资本市场竞争之下。资本市场的竞争既包括新型商事标的的竞争,又包括不同商事主体的竞争。交易模式处于竞争状态,旧的交易模式会被新的交易模式所代替。交易模式的竞争使得不合潮流、盈利能力低的交易机制退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新的充满生命力与符合实践需求的交易模式。现代商法应对的重点是资本的运作,围绕资本市场的投资融资效率提升,竞争之下是为追逐更高效益和满足更便捷的交易需求。丰富多样的商事主体频繁出现在资本市场大舞台同台竞技,合伙企业、商事信托证券投资基金比公司更受投资者欢迎,不断焕发生机与活力,有限合伙变成了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新兴领域的组织形式,这一切都迫使人们反思商事主体的法律构造。[17]

商事组织的形式选择在市场的压力下进一步互相比较借鉴,逐渐演变得更加灵活,在内外部关系上都是多元且彼此独立的,不仅表现在组织的独立上,也体现在资产的独立上。资管行业在实践中规模之巨大与其交易结构之复杂也在驱使法律承认资管计划为某种实体,我国金融监管规范性文件也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纳入 SPV 组织结构,以灵活调整投资人、受托人、第三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关系。[18]尽管SPV 目前在我国还只是金融领域实施证券化的特殊技术平台,法律地位尚未明晰,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在SPV的构建中,公司和信托都是特殊目的实体的备选方案。与公司相比,信托的运用范围更广[19],信托与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也处在竞争之中,资本市场的竞争和实践的进化有效地满足了商业活动和金融投融资的需要,“客体主体化”这一现象方兴未艾,值得进一步观察。(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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