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法立足于交易实践,交易模式是其灵魂与核心,交易模式的进化发展是商法创新的原动力。所谓交易模式,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事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交易方式,这些交易方式为投资者或企业所使用。交易模式是为了商事主体的利益而被“加工”和“制造”出来的,例如股份买卖、票据背书以及公司的有限责任等都是在商法实践中创造并固定的交易模式。随着对交易模式的进一步设计,现代商事关系进化为一种由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相互嵌套的结构化交易模式:内部关系指向的是企业、企业联合和拟人化资产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指向的是企业与消费者的营业关系,具有消费关系的特性。这种内外部关系不断发展,逐渐表现为一种链条式和网格化的交易关系,显示出结构化的样态。结构化商事交易是“客体主体化”现象的深刻体现,实践中出现的新型商事客体在结构化商事交易的语境之下具有“主体化”的意蕴。一方面,这些新型商事交易标的可以理解为一种资产,本身可以买卖、租赁、委托等,又分割出不同的交易模式,丰富了商事实践;另一方面,“结构化交易模式”中的内部关系具有准实体性,反映了“主体化”的特征,其体现为某种合约关系,这种关系的架构其实以财产为基础,内部的联合实际以资产结合或者资金池为基础。这种以固有财产为前提交易关系的结合在外部层面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商事活动,利益与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转移,拥有独立地位。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其交易的对象是“合约关系”的整体,因而这些交易模式本身具有“主体”之特性。“客体主体化”现象正是此种在结构化商事交易的语境下产生的,结构化商事交易模式中的内外部关系体现了“客体”与“主体”的区隔因商事交易的发展而具有可转化的变动性。(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