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结构化商事交易的客体主体化:兴起、挑战与法律回应

结构化商事交易的客体主体化:兴起、挑战与法律回应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李安安 张仪昭摘 要:随着以复杂交易关系为基础的结构化商事交易的发展,实践中新型商事客体种类不断增多,产生了“客体主体化”现象。然而,在设计精妙的结构化商事交易模式之下,许多作为“客体”的新型商事交易标的也逐渐被打上“主体”的烙印,例如新三板中的“三类股东”、资产证券化等现象体现了“客体主体化”的倾向。

结构化商事交易的客体主体化:兴起、挑战与法律回应

李安安 张仪昭

摘 要:随着以复杂交易关系为基础的结构化商事交易的发展,实践中新型商事客体种类不断增多,产生了“客体主体化”现象。以“三类股东”成立基础之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为代表的新型商事交易模式反映了“客体”中的“主体化”倾向。“客体主体化”源于商事交易实践的繁荣发展、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和资本市场的激烈竞争。相较商事实践的欣欣向荣,我国关于“主体化”之调整规则停滞不前且价值缺位,因而应当重新树立“体系化”与“类型化”商事法律的调整路径。一方面,完善商事主体法,赋予新型商事主体的生存空间,允许当事人设计出最合适的治理机制;另一方面,确立以“试验式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既给予商事主体充分尊重又注重防范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关键词:结构化商事交易;客体主体化;商事主体;试验式监管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6180(2020)01-0026-15(www.xing528.com)

[作者简介]李安安,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仪昭,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金融治理中的信息工具及其法律配置研究”(项目批准号:15SFB3031)。

商事交易的繁荣发展逐渐改变了商事交易模式,商事交易组织体的结构及其行为随着交易发展而不断更新。有学者曾指出:“传统的商法的重点在于对商事组织与行为的成文法律规则的阐述;而现代商法则强调在新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之下法律原则的具体运用。”[1]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交易过程的扩张是现代商法发展的重要特征:在交易主体层面,企业取代商人成为交易主体,越来越多的中间商也加入其中,构成结构化交易的基础;在交易客体维度,新型商事交易标的层出不穷,诸如商事信托、资产证券化和各类基金等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从交易过程视角来看,交易链条延长,交易关系逐步二元化。然而,在设计精妙的结构化商事交易模式之下,许多作为“客体”的新型商事交易标的也逐渐被打上“主体”的烙印,例如新三板中的“三类股东”、资产证券化等现象体现了“客体主体化”的倾向。本文试图立足结构化交易的商法演进趋势,分析新型商事交易“客体”转化为“主体”的过程与倾向,以期为商事主体与客体的治理提出新思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