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燕
摘 要:公司组织形式与融资机制是一枚货币的两面。公司融资有三个制度创新的峰值期:一是17世纪合股公司的融资结构法人化,由此凝固出公司组织的基本构成要件,特别是股、股份、资本等概念的形成与分化。二是19世纪末的融资工具创新,从铁路公司到制造业公司,从举债融资到破产重组,不同场景下的融资或再融资诉求创造出众多兼有股、债混合特征的金融工具,导致传统的“股—债”二分法失灵。三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衍生革命与金融工程,对传统的股、债工具都毫不留情地解构与重组。融资工具的创新也意味着对组织形态的构造与重构,制造出新的利益冲突,刺激着法律规制的萌芽与生长。市场、融资、组织体三个维度之间的交互运作,驱动着公司财务以及公司法、商法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融资工具;合股公司;金融创新;公司法的演进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6180(2020)01-0001-25(www.xing528.com)
[作者简介]刘燕,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上市公司财务运作的法律规制——路径探寻”(项目批准号:13FFX010)。
公司因资本集合而起。[1]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的历史就是公司财务的历史,而它又与法律自始交织在一起。这不仅是因为聚合资金的公司载体作为一种有别于自然人的组织体的观念,端赖法律的特别确认;也是因为,公司财务实践最大限度地促成了法律特别是公司法的生长。从历史上看,西欧16世纪出现的合股公司提供了公司组织形式本身作为融资工具的初始理念以及法律规制的基本元素。工业革命的兴起在19世纪中催生股份公司成为大型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相应地欧美诸国出台准则主义公司法,允许公司的自由设立。此后的一个多世纪则见证了债券、股票等融资工具的大量创新,以及股份公司此起彼伏的并购扩张或危机重组。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法作为传统的、主流的规制公司财务的路径,也展现了一个从兴起、成熟到式微的过程。因此,虽然公司财务学者通常将证券法的诞生视为公司依法理财的起点[2],但在法律人看来,公司财务演进的整个历史长卷中始终有法律的草蛇灰线若隐若现。正如一篇发表在1971年美国《商业律师》杂志上的文章——《州(公司)法对Corporate Finance的规制》——开篇所言:“Corporate Finance一词,以它当下在公司法层面被使用的方式,不过是对法定会计(legal accounting)或规制公司经营与财务报表的会计理念的一个新提法。在此之前,我们大多数人理解的Corporate Finance仅指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商业与法律问题。”[3]“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商业与法律活动远远超出商学院眼中公司财务的百年史,而是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特许公司时代。可以说,与融资及证券发行相关联的商业与法律问题,构成了四百年来直到20世纪60年代之前法律规制公司财务的传统路径——公司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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