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3月发布了新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才能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
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基本条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方面规定了各等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标准。
注意:工程咨询单位因开展业务需要拓宽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可申请相应等级的临时资格。
1.工程咨询单位各等级基本条件要求(见表7-3)
表7-3 工程咨询单位各等级基本条件要求
(续)
2.工程咨询单位各等级技术力量要求(见表7-4)
表7-4 工程咨询单位各等级技术力量要求
注: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3.技术水平与技术装备要求
(1)甲级工程咨询单位要求
①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技术装备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以及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手段。
②具有独立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接国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③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通信及信息处理手段完备,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全部运用计算机和系统软件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和经济评价。
(2)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要求
①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有开展业务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及时查询信息的手段。
②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全部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80%以上。
4.管理水平要求
(1)甲级工程咨询单位要求
①有完善的组织结构。
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③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
(2)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要求
①有完善的组织结构。
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③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3)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要求 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专业和服务范围的认定
(1)认定的专业共31项。
(2)认定的服务范围
①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咨询。
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④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以及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⑤工程设计。
⑥招标代理。
⑦工程监理、设备监理。
⑧工程项目管理:含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
(3)认定综合经济专业的条件
1)应具有单项专业资格不少于8个。
2)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4名以上。
注意:综合经济专业资格,仅限于评估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等服务范围。申请单位可按照条件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一个或多个服务范围的咨询资格。
(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有效期限
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证书由发改委统一印制,由一套正本和两套副本组成。
(五)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时限
资格认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评审。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后,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若未按时作出决定,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升级、降级、变更和终止
1.资格升级
凡取得丙级资格证书3年、乙级资格证书2年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升级。
2.资格降级或取消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做降级处理:
(1)经检查,违反工程咨询持证执业办法、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市场竞争规则的。
(2)经核实,工程咨询质量考核存在问题的。
注意:对于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3.资格变更或取消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1)分立或者合并。
(2)单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
(3)因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工程咨询业务时。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9月发布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在中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经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批准,取得资格证书,才可开展业务。
注意: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标准
1.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
(3)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7)近3年内未因违反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而受到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8)近3年内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受刑事处罚。
2.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及认定标准(见表7-5)
表7-5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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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格升级、降级、变更和终止
1.资格升级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乙级和预备级代理机构在取得资格一年后,若具备高一级别条件,则可提出升级申请。
2.资格降级或取消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其进行年检,连续2年不合格者降级或取消资格。年检不合格的情况有:
(1)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2)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资料。
(3)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4)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3.资格变更
机构变更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或者在组织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向国家发改委提出资格变更申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1)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申请报告等咨询评估任务。
(2)申请成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且连续3年年检合格。
2)近三年承担该专业2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不少于20项可行性报告编制任务(特殊行业除外)。
3)不少于10人的该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不少于50%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不少于30%的注册咨询工程师。
4)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每三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四、工程咨询收费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订的主要收费管理规定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
违反规定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五、其他行政性资质管理
(一)单位资质管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1)2007年原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
工程勘察资质包括: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包括: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其中,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其他三种资质设甲、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设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007年原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
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2006年原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甲级、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2)资质有效期:3年。
甲级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各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见表7-6。
表7-6 各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标准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见表7-7。
表7-7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标准
(3)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财政部于2010年10月发布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对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其认定标准见表7-8。
表7-8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认定标准
(4)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3月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进行了规定,分为甲级和乙级,其认定标准见表7-9。
表7-9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标准
(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1.注册建筑师
(1)设立 1994年由原人事部和原建设部设立。
(2)等级 一级和二级;(一级的考试合格有效期5年,二级的有效期为2年)。
(3)注册有效期 2年。
(4)执业范围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与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注册监理工程师
(1)组织与管理 由原建设部从1990年起进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试点和注册工作;由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3年。
(3)执业范围 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注册造价工程师
(1)设立 由原人事部和原建设部于1996年8月设立。
(2)注册有效期 4年。
(3)组织与管理 考试工作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4)执业范围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4.注册城市规划师
(1)设立 由原人事部和原建设部于1999年4月设立。
(2)注册有效期 3年。
(3)执业范围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策法规制订,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
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1)设立 2005年2月由原建设部提出在中国境内建设工程领域设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2)勘察设计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可分为土木、结构等17个专业。
6.注册设备监理师
(1)设立 由原人事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10月设立。
(2)注册有效期 3年。
(3)组织与管理 行业自律组织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4)执业范围 对重要工程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储运、材料采购、组装、测试等重要形成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审核,对项目进度、投资款项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和参与项目实施过程。
7.环境影响评价师
(1)设立 原人事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2月设立。
(2)组织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3年。
(3)主要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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