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执法检查方案
执法检查方案,是指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就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确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乡镇人大执法检查,乡镇人大主席应负责制定具体方案,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含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步骤和方式以及检查组人员组成等内容。为使执法检查更有针对性,取得实效,一般应集中在一、两个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鉴于乡镇人大特点,可以就涉及某一方的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
监督法规定,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因此,执法检查方案也应当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拟定。在执法检查方案获得审批后,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书面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及下一级人大常委会。
(二)组成执法检查组
常务委员会应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这是组成执法检查组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于执法检查组的人员,监督法明确规定“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实际情况看,执法检查组的组长一般是由负责联系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副委员长担任,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工作更加重视,多次由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副组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担任,其他成员则由负责该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专门委员会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选定。根据法律规定,还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乡镇人大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应为乡镇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主席可以担任组长。
根据工作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分成若干执法检查小组,执法检查小组组长一般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同志担任。同时从相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法律的主管机关抽调人员作为执法检查小组的工作人员。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开展执法检查时,还吸收有关专家、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参加。乡镇人大执法检查组如果成员不多,也可以不分执法检查小组。
(三)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1.召开全体会议,研究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的做法是,执法检查组在正式赴地方开展执法检查前,由组长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有关主管机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根据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由其负责人汇报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同时做好执法检查的有关配合工作。
2.开展多种形式的执法检查(www.xing528.com)
执法检查组根据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实地考察、调阅案卷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3.向地方反馈意见
执法检查组在地方的执法检查结束时,视工作需要,可以向下级人大常委会和法律实施的相关部门反馈了解到的情况,但不宜提出结论性意见。
4.再次召开全体会议
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再次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对所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研究向常委会汇报的执法检查报告稿。
5.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四)委托实施执法检查
进行执法检查的目的在于全面、深入了解法律法规在全国或者某行政区域的实施情况。但是,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差异较大,法律法规的实施可能存在共性的问题,也有个别地方的特殊问题。但执法检查组的人员非常有限,不可能对每一个地方都进行检查。因此,监督法规定,可以采取委托检查的方式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有权采取委托实施检查的主体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受委托的主体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和设区的市一级人大常委会。具体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其行政区域进行执法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在其行政区域进行执法检查。由于市、县的区域较小,因此不宜再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在其行政区域进行执法检查。
根据规定,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