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计划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按照前述的原则与途径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般按计划进行。但是,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比如对于突发重大事件,或者引起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建议,常委会也可以安排听取审议相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比较典型的例子有:2003年春发生“非典”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4月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非典”防治工作的报告。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后,还应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媒体监督。
(二)组织视察和专题调研
为了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全面、深入了解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内容的实际情况,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三)汇总各方面意见,提供专题材料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四)听取和审议
“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应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分组审议。具体讲,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专项工作报告(www.xing528.com)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报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报告。实践中,政府大多是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报告。常委会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2.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
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一般由分组会议对该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该项工作进行评议。当然,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比较少,或大家意见比较一致,也可在全体会议上进行审议。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情况看,几乎都是分组审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3.在常委会上报告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对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所提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整理,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五)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交由“一府一委两院”。“一府一委两院”应当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常委会会议一旦就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就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六)向代表通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专项工作报告及常委会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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