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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教程: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途径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督法对如何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比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发现了较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饮用水源污染问题等,于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可以将其列入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教程: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途径

监督法对如何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形成的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把通过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政府作为专项工作报告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是比较常见的。比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发现了较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饮用水源污染问题等,于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本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随着人大代表素质的不断提高,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数量越来越多,质量越来越高。如每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高达八九千件。如果较多的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某项工作同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比较集中反映某一问题,说明该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或是当前社会中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人大常委会应予以重视,适时列入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专项工作报告是由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其议题的确定理应充分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可以将其列入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第四,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www.xing528.com)

全国人大设立了十个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2005年中央9号文件提出:“专门委员会应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提出专题工作报告的建议。”因此,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比较突出的问题,常委会可以将其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第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我国公民享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或检举。因此,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也是密切联系群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了解社情民情的重要渠道。对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可以将其列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第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社会普遍关注,主要是指在某一时期,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以及各类媒体普遍关注的问题。对这类问题,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列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需要指出的是,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情况和实际需要,有权要求“一府一委两院”报告专项工作,同时,“一府一委两院”也可以主动要求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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