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就开始酝酿研究监督法,七届、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起草监督法草案,到监督法正式通过前后历时20年。这在我国立法史上也是很少见的,真可谓“二十年磨一剑”。之所以历时如此之久,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强,涉及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涉及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统一认识。
党中央高度重视监督法的制定。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此做了大量工作。1986年至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国外代议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的情况、经验、案例等方面开展了系统收集和整理,为起草监督法做准备。1990年5月,根据党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监督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修改稿)》,这个修改稿共6章89条。1996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成立了监督法起草小组,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七易其稿,于1997年8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内部试拟稿)》。1997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成立了监督法起草小组,经过三年多努力,十二易其稿,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
在此期间前后,为了适应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9月通过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于1999年12月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于2000年3月通过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这三个文件的颁布实施,为制定监督法积累了有益经验。(www.xing528.com)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监督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二审后,原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2005年上半年召开三个座谈会,分别邀请各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部分党委组织部、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就草案几个主要问题座谈讨论,还到部分市、县进行调研,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吴邦国委员长于2005年10月29日主持召开7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在听取意见后,对草案修改工作发表了重要意见。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两会”期间所作重要讲话中对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作了深刻阐述。在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后,对监督法(草案)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2006年4月、5月,王兆国、盛华仁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四个座谈会,分别听取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原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几个座谈会上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一步作了修改,形成了监督法(草案三次审议稿)。2006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三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三审稿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四审,并以高票赞成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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