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终止是指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其代表资格因法定情形的发生而丧失。代表资格被终止的,不仅其代表资格丧失,而且其依据代表资格而获得的职务,如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委会组成人员资格一并丧失。
(一)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人大代表资格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要终止代表资格,必须要有法定理由。根据代表法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始得终止:
1.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居住或者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应当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当选、任职的重要前提。如果一位人大代表既不在该行政区域居住,也不工作在该行政区域,他就很难与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也很难代表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也就失去了作为人大代表的意义,因而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但对于工作或者住所其中之一不在本行政区域的,是否终止代表资格,需要具体分析。对于短期迁出的,一般不终止其代表资格。下面两种情形不属于“调离”:一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同选举单位之间调动的;二是原工作归本行政区领导,变动后不再属于本行政区领导,但新的工作单位的住所仍在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辞职是指人大代表在其代表任期内主动请求终止自己代表职务的行为。不管何种原因,代表提出辞职后,如果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人大代表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义务。如果确因健康或者其他重大原因如出国访问等不能出席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则丧失代表资格。
4.被罢免的
人大代表被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依法罢免的,其代表资格终止。(www.xing528.com)
5.丧失中国国籍的
丧失中国国籍,就不再是中国公民,就不享有我国公民才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担任人大代表的身份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其代表资格当然应当予以终止。
6.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被剥夺,因而代表资格权利基础不复存在,其代表资格也应予以终止。
7.丧失行为能力的
行为能力是指人大代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代表权利,承担代表义务的能力。丧失行为能力,说明该代表已经无法亲身履行代表职责,就难以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因而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另外,代表死亡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代表资格终止的程序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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