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的司法保障,是指为保证人大代表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执行代表职务时不受干预,而享有在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人身特别保护等特殊保障权。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司法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大代表的发言、表决免受追究
人大代表的发言、表决免受追究,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言论免责权是人大代表忠实代表人民,自由表达意志,充分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是由1982年宪法予以确认的。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随后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再次重申了宪法的内容。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法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对人大代表的发言、表决免受追究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人大各种会议”的界限范围
这里的“人大各种会议”包括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各种会议,如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以及代表应邀列席的主席团会议等;人大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应邀列席的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应邀列席的下一级人大会议;代表小组会、座谈会;参加或应邀参加的原选举单位有关会议等。
2.“发言和表决”的含义
所谓“发言”,应当理解为人大代表对大会有关议案或者其他事项的看法或者意见,它既包括人大代表通过言语对事项所发表的意见,也包括人大代表通过书面文字提交的各种议案。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发言”重点侧重于人大代表所发表的批评性的言论。当然,在实践中鼓励代表提出有依据的、客观的批评和建议。但不管代表在会议上作何发言,均不得追究其法律责任。
所谓“表决”是指人大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人事任免案等依法定程序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不管人大代表对表决议案采取何种态度,其表决行为都不受法律追究。
3.“不受法律追究”的范围
首先,不受法律追究,既包括人大代表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包括不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其次,不受法律追究是指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的发言和表决不仅在该代表任职期间不受法律追究,在该代表卸任后,也不得对代表于任职期间代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不允许“秋后算账”。
(二)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别保护
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是指人大代表在除了依法享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法律保护权外,还享有专门针对人大代表所规定的特别人身自由保护措施。
我国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完善过程。1954年宪法对全国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作了规定,但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1982年宪法恢复了对全国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同年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作了进一步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1979年重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将对代表的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扩大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作了完善。1992年制定的代表法,进一步扩大了代表人身特别保护的范围和内容。2010年则对有关机关提请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等申请时,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什么标准决定是否许可进行了明确规定。
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别法律保护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www.xing528.com)
2.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涉嫌犯罪,需要予以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在人大会议期间,必须事先报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必须事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如果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不同意对该代表予以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有关机关不能对该代表进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3.如果因为是现行犯,即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被即时发现,需要立即对其予以拘留,来不及报请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
4.有关机关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除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也应当经过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
5.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6.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三)行政保障措施
行政保障措施是指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或者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不构成犯罪的,则要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从而保障代表依法、有效行使代表职责。
1.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违反法律规定,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或者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人大代表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或乡镇级人大主席反映,并要求处理。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另外,如果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则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也就是说,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适用于拒绝履行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义务或者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打击报复这三种情形。
2.行政处罚
对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故意扰乱人大代表工作和活动秩序,比如对人大代表进行围攻、谩骂,甚至煽动闹事等,如果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各级人大代表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可以依照该条款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刑事保障措施
对人大代表刑事保障措施,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代表执行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法律给予必要的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据此,如对代表实施或者威胁实施捆绑、禁闭、伤害等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该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对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中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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