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列席会议是指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邀请,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参加相关议题审议的活动。代表列席会议可以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2005年的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2010年修改代表法时,进一步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
从全国人大来看,1987年出台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第一次正式提出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从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开始,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逐渐形成制度并不断完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实践中,刚开始的时候,只有在北京的全国人大代表被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人数为6人左右。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开始,列席代表人数增加到10人左右,范围由京内代表扩展到京外代表。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人数不断增加,每次会议在30至40名左右,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实现制度化。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删去上述规定中“必要的时候”的表述。十二届全国人大五年间,共有1600人次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实现了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的目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到2019年3月共举行了9次会议,除3月21日举行的第一次会议和2019年1月加开的第八次会议外,其他各次常委会会议共邀请了324名代表列席。
(一)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的意义
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有多方面的影响和意义。
1.有利于对有关议案进行深入的审议
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反映基层和群众对这些问题的意见,可以使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更广泛地听到人民群众对有关议案的意见,使审议的视野更宽,有助于提高审议议案的质量。
2.有利于更好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对自己比较熟悉的问题在深入调研研究的基础上发表意见,有利于提高代表参与人大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www.xing528.com)
3.有利于两个密切联系
通过列席会议,代表可以了解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了解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议案的情况,有利于代表更好地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代表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也是参与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加强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同时,代表为了列席会议,提高发言质量,也会深入群众、基层了解情况,从而密切代表与群众之间的联系。
(二)确定代表列席会议
代表法没有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邀请代表的要求、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一般是优先邀请与会议审议的议案有关的代表列席。比如就某部法律法规的起草或修改曾提出过议案或建议的代表;要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或行业相关的代表;对即将听取审议的“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所涉及的内容比较熟悉的代表等。
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一般按“双向选择”途径:一是每年初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公布常委会工作要点和本年度常委会会议大致议题,向每位代表征求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意向,人大代表可自由选择参加有自己感兴趣的常委会会议议题,向常委会提出列席会议的申请;二是由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提出推荐人选,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联系通知。
(三)代表列席会议
为保证列席会议的质量,列席会议代表应当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首先是要安排好本职工作,准备列席会议。其次要根据常委会会议建议议题,认真查阅有关资料,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熟悉本次常委会的议程。最后是要围绕会议议题,深入开展调研,充分做好列席会议的发言、提问等准备工作。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部门,根据会议议程情况可以适时组织和指导列席代表会前开展学习、调研、视察等活动,使列席代表掌握相关议题的第一手材料,为参加常委会会议做好准备。
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在审议相关议题时,应安排列席会议代表发言的时间,列席会议的代表应将发言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列席代表发言,应当遵守以下规则:第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第二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委会会议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第三,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参照上述规定制定代表列席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发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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