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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批评和意见 - 人大工作法律教程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晴浪 版权反馈
【摘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最经常行使的一项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加强代表履职学习工作,保障代表知情知政,使代表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代表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同时提交与纸质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受理。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最经常行使的一项权利。与质询只能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不同,代表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既可以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但不管代表何时提出,均只能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既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多名代表联名提出。

对于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还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的范围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其内容范围相当广泛,但主要是“一府一委两院”方面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一规定,显然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具有参考价值。

根据实践经验及有关规定,下列事项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1.对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2.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3.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4.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5.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6.没有实际内容的;

7.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https://www.xing528.com)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视情作为代表来信转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提出。

(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原则性要求

为了使承办单位能够准确掌握代表所反映的情况,了解代表的要求,提高解决问题的实效和效率,代表法规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则进一步规定,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通过专题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和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充分发挥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加强代表履职学习工作,保障代表知情知政,使代表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代表深入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情民意,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选题、酝酿、提出过程中,协助代表把好政治关和质量关。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一事一议,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努力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质量,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具体意见以及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措施。

代表不得利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三)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应当主要基于代表共同调查研究,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组织联名的代表充分酝酿讨论,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使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代表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同时提交与纸质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四)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受理。地方人大代表的建议可以参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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