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和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制度,询问权和质询权也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
(一)询问
询问是指人大代表在会议上审议对列入大会议程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以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不了解的情况或者不理解的问题,提出疑问,要求有关机关予以进一步说明和解释,回答所询问的问题。
1.询问的特点
代表的询问总的讲灵活方便,具体讲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的特定性。询问的主体是人大代表。其他人没有这项权利。第二,行为的个体性。人大代表的询问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集体行为,而是代表个人的行为。但因询问是在会议期间公开进行,因而询问也会对其他代表产生影响。所以应询人应认真回答。第三,内容广泛性。可以是报告或议案中没有写清楚的,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写进去的内容,也可以是其他情形,总之,代表有疑问就可以进行询问。但询问的内容应与审议议案有关的问题,可以是重大问题,也可以是一般问题。第四,程序的简便性。代表行使询问权没有严格的程序。既可以口头形式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询问次数也不受限制。
2.询问的提出与答复
询问的提出和答复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提出询问,在人数上没有要求。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一个人提出询问,也可以几个人联合提出询问。
第二,询问内容应具有相关性。代表的询问应当是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或者是与议案和报告相关的问题。
第三,提出询问的对象应当是“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具体讲包括两大类,一是提出议案和报告的本级国家机关,二是议案和报告涉及的本级国家机关。
第四,答复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
第五,询问答复形式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关单位主动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另一种是代表提出询问后,被询问的机关应当根据大会秘书处的安排,派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在会议期间作出说明。答复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第六,如果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由受询问机关提出要求,经大会秘书处或者提出询问的人大代表同意,可以在大会闭幕后再作出答复。
(二)质询
质询是指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质问、质疑,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答复、答辩或者说明。
1.质询的特点
人大代表的质询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质询是刚性监督。质询是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的带有一定强制力的质疑和发问。质询比询问更为严厉、影响大、力度大,是仅次于罢免和撤职的、比较严厉的手段。第二,需要一定数量的代表联合提出。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质询案。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第三,质询案必须在大会期间提出,闭会期间不能提出质询。第四,对象限定于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质询的提出与答复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的质询案,按以下程序处理:
第一,质询案的提出。
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质询案应包括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质询的内容等。
第二,质询案形成后,应当交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决定交被质询机关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www.xing528.com)
第三,质询案以口头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四,被质询机关应在本次会议期间按照主席团决定的答复形式作出答复。如因提出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确实无法在本次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的,主席团经征求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同意,也可以决定由被质询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提出书面答复或者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
第五,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3.询问和质询的区别
质询是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按照法定程序,在人大会议期间对本级国家有关机关提出质问的议事原案。询问是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审议工作报告或议案时,向有关国家机关询问了解有关情况。质询与询问的共同点,都是人大代表个人行使的法定权利,是人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重要形式。两者都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提出。但二者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
第一,性质不同。询问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情况,了解有关报告或议案的情况。而质询的功能主要是批评,是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
第二,主体人数不同。质询需要法定人数才能提出,比如在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方可提出质询案。而提出询问则没有人数方面的规定,一个代表也可以单独提出。
第三,方式不同。质询案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询问的提出则无上述限制,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第四,范围不同。询问的范围是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有关的国家机关和有关问题。质询的范畴则更广一些,凡属于被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都可以提出质询。
第五,处理不同。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比较复杂。它要由主席团决定是采用书面答复还是口头答复。而询问不需要主席团决定,一般用口头答复。
附: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是近年来人大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探索出来的一种很有实效的监督形式。201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首次专题询问,之后,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也纷纷开展了专题询问工作。中央对专题询问工作十分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做好相关工作,2014年初印发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更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的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增强专题询问的针对性、互动性、实效性”。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战略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了《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
鉴于一些地方人大尤其是县级人大刚刚开始开展专题询问,有些还尚未开展,因此,这里介绍一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
第一个阶段:专题询问的准备
专题询问的准备工作应注意抓好以下三个环节:
1.制定好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专题询问的具体日程安排;二是专题询问的组织方式;三是专题询问的主持人;四是专题询问询问人和应询部门的安排;五是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工作的安排;六是人大机关内部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分工。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草拟出来后,应先在相关部门之间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后再正式报批,这样可以避免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2.专题询问的前期调研。人大的相关机构应该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进行前期调研,通过调研了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即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也供应询部门进行必要的准备。使询问能够更有针对性、更贴近实际,更有利于促进问题的解决。
3.专题询问的应询准备。从近几年的工作情况看,应询部门的准备工作主要有这样几方面:一是确定具体应询部门。一个专题询问议题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因此,要提前充分沟通、多方协调,确定应询部门的范围,而且还应该确定一个应询牵头部门,负责各应询部门的协调。二是确定具体的应询人。应询人对专题询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充分预估,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功课,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答问自如。
第二个阶段:现场实施阶段
专题询问的现场实施涉及一系列工作环节,例如,主持人的主持、询问人的发言询问、应询人的答问、简报工作等。
做好专题询问的现场组织,应该注意这样几点:一是事先报名发言询问先发言,然后才是临时发言。二是专题询问过程中,可以即时追问、插话等。追问既可以是询问人本人提出,也可以是在场的其他代表提出,但问题已经作出回答的,不应再次询问。三是问答双方都要注意控制时间,不论哪一方的发言都要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间:发言询问一般不宜超过3分钟;回答询问一般不宜超过10分钟;补充回答一般不宜超过5分钟。在时间还剩一分钟时,工作人员可以送上提示条或通过提示音响进行提醒,尽量防止发言超时。
询问发言一般是提问之前先阐述自己的观点,或者在提问之后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可直接提问,不加其他评述。注意不要内容宽泛、重点不突出、问题不集中,不易答问。因此,询问发言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询问发言应该开门见山,直击问题实质。要针对问出要害;针对成绩,能问出经验;对问题不足,能问出原因、责任、解决办法和措施;对规划和打算,争取能问出实施方案。二是避免内容重复。凡预先报名提问的问题,办事机构要认真进行沟通协调,避免问题重复。临时提问如果与前面已经答问清楚的问题重复,主持人可提醒换一个问题。三是询问发言应该注意把握好度。人大专题询问的目的是支持“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寓支持于监督中,并不是要把“一府一委两院”给“问倒”,更要防止问题过于敏感导致产生负面影响。四是询问发言要注意几“忌”:一忌长篇大论,不得要领,令人难以答问;二忌问题过大、过空,不易答问;三忌自我表现,自问自答,或者不是询问问题,而是审议式地阐述自己的意见;四忌偏题、怪题、刁难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