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的参加选举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参加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一)人大会议的选举范围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二)选举程序
人大会议选举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程序,主要包括推荐候选人、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公布等几个基本步骤。
1.提出候选人
根据有关规定,全国人大进行选举时,由主席团提名推荐候选人,人大代表不进行联名推荐候选人。
地方人大进行选举时,候选人的提出有两种方式:
一是主席团提名。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可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提名。(www.xing528.com)
二是代表联名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候选人。
2.酝酿、讨论候选人
为了使代表对候选人有较充分的了解,保证选举的民主性,初步候选人名单必须提交全体代表进行讨论、酝酿。代表的讨论、酝酿,通常采取代表小组会议或者代表全体会议的形式。代表讨论、酝酿候选人时,如果要求提名人进一步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3.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有两种办法:一是如果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所有候选人全部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二是如果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组织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4.投票选举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由代表投票选举。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选举,均需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这里的“全体代表”,不是指法定的代表名额,而是指实有代表名额,既包括因请假、依法被暂停履行代表职务等未参加会议的代表数量,也包括参加会议但未参加投票的代表。但不包括已经辞职、被罢免或死亡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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