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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权利:代表法规定、权利行使情况、建议和表决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表法则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作出了系统、全面、具体的规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共收到代表议案325件。2018年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共有2546名代表提出建议7139件,其中初任代表提出建议4499件,占建议总数的63%。不同级别的人大代表,其选举权有所差别。参与表决,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表决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决策的法定形式。

人大代表权利:代表法规定、权利行使情况、建议和表决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肩负着人民的重托,代表人民群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为保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相应的权利。如宪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七十三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的质询案。代表法则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作出了系统、全面、具体的规定。根据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的权利主要有:

(一)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并行使审议权

举行会议是各级人大行使权力的基本方式,而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则是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和基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有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等形式。这些会议,人大代表都应参加出席,这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

审议议案是指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表明赞成、反对或者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意见。行使审议权是代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表决好议案的前提和基础。

(二)提案权

提议案是人大进行审议、作出决定的前提。在人大提议案,有特定的主体。代表有权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比如可以提出法律议案、重大事项决定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从全国人大来看,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共提出议案401件,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393件,监督方面的5件,其他方面的3件;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7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394件。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议案468件,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461件,监督方面的5件,其他方面的2件;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有9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有459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议案521件。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510件,有关监督方面的8件,有关决定事项方面的3件。以代表团名义提出15件,代表联名提出506件。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议案462件,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442件,有关监督方面的14件,有关决定事项方面的6件。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12件,以代表联名提出的450件。从以上可知代表联名提议案的占了绝大多数。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共提出议案514件。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492件,有关监督方面的16件,有关决定事项方面6件。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8件,代表联名提出的506件。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共收到代表议案325件。有关立法方面的322件,有关监督方面的1件,有关决定事项方面的2件。代表团提出的12件,代表联名提出的313件。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491件,比2018年增长51%。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487件,有关监督方面的4件。代表团提出的14件,代表联名提出的477件。

(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人大代表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内容,是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也是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应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增强针对性和可行性。从全国人大来看,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建议总数每年一般维持在八九千件。2018年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共有2546名代表提出建议7139件,其中初任代表提出建议4499件,占建议总数的63%。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共提出建议8160件,代表建议数量比2018年增加1021件,增长14.3%。

(四)选举权(www.xing528.com)

此处的选举权,是指在人大会议上,由人大代表投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不同级别的人大代表,其选举权有所差别。乡镇人大代表,其选举权主要表现在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则参加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及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如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和国务院各组成部门领导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五)表决权

表决权是人大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权利。参与表决,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表决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决策的法定形式。人大代表应珍惜这一权利,投好神圣的一票。

(六)代表执行职务的各项保障

人大代表要履行好代表职务,离不开相关工作部门为其提供必要保障和服务。为此,宪法和有关法律专门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在人大会议上发言不受追究、人身特别保护、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和时间保障等。如代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代表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是一项兜底条款。由于法律难以穷尽代表执行职务时所需要的必要保障和服务,所以作了这一概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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