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是依据宪法和选举法等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民主普选的方式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都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的性质是人大代表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的本质属性。经依法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
我国宪法开宗明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明确表明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权力归属。人民,也只有人民才是这个国家的拥有者。但我们有14亿人,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也不可能人人都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就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可操作的途径和形式,确保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因此,由人民通过民主普选方式产生自己的代表,再由这些代表组成人民的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为此,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即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种直接选举主要是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另一种是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选举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选举。间接选举产生的有: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产生,说明他们肩负着人民的重托,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合法代表,并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这就与其他各类代表,如党的代表、社团组织代表、工会代表、城市社区居民代表等的代表性有根本的区别。人大代表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要求人大代表以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活动准则,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整体利益作为代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时要反映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声音和诉求。
(二)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的地位,是指各级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处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人大代表的地位,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所决定的。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其根据在于:
一是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并不是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而是由人民群众通过行使选举权选出自己的代表,并由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来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人大代表当然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www.xing528.com)
二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把人民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主张,而人大代表作为反映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载体,有权利并有责任通过执行代表职务,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要通过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来实现的。
三是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四是代表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这就意味着人大代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主导和中心地位,是整个政权体系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人大代表。没有人大代表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就很难发挥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追根溯源,都来自于人民。”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当代表是很严肃的政治责任,是党和人民的重托,是要依法履职、为人民服务的。2017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辽宁代表团审议时指出:“人大代表肩负人民重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三)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的本质区别
人大代表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从外在形式上看,我国的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相似,比如,他们都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选举产生的,都是国家代议机关或者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承担着立法、审批预决算、监督等职能。但是,由于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和具体国情的不同,我国的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存在着本质区别。
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搞党派争斗。我们的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国人大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是西方的多党制。县乡人大代表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代表大会。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都不按党派分配席位。我们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人大代表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够较好地理解和掌握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通过依法履职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西方国家的议员是“金钱政治”的产物,分别代表不同党派、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团,行使权力与资本利益密切相关,本质上是“资本”的代表。他们往往为了各自局部利益展开争斗,有时候还通过政治交易牺牲国家和公众的整体利益。
二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不是职业政客。我们的人大代表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担任人大代表不脱离原来的生产工作岗位,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和愿望感受最直接,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了解最深入。人大代表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倾听群众呼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通过依法行使职权,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有机统一起来。西方议员大多是职业政客,缺少来自生产一线的基层群众代表。许多议员一旦当选,就终身以之作为职业,政治作秀多,口号震天响,目的是牟取党派和集团利益,谋求竞选连任。虽然议员也会在选区设立办公室,接待选民并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具体问题,但这都是为了达到拉选票的目的,议员本身要受所在党派或所代表利益集团的制约。
三是集体行使职权,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我们的人大代表是通过会议的方式依法集体行使职权,而不是每个代表个人直接去处理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是代表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西方议员出于党派纷争或者利益纠葛要进行各式各样的明争暗斗,由议员雇佣私人助理处理个人事务,议事规则、会场秩序被破坏的情形屡见不鲜,电视上经常能看到互骂甚至打斗场面。同时,在马克思主义观点看来,能不能对代表实行监督罢免,是议会真民主和假民主、完全民主和不完全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人大代表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其选举的代表,而西方议员一般不受选民罢免,竞选成功之后背弃竞选诺言是常态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