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补选是指代表在任期内,因健康原因,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依法予以补选。
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权力集体,这个权力集体是由法定的代表人数组成的,代表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因而,当其中的一些代表出缺时,这个权力集体的完整性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而,对于出缺的代表名额,应当及时进行补选。
(一)代表出缺的原因
根据代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代表出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全国人大代表不存在迁出或者调离的问题,其在全国范围内的迁徙和调动都不能成为代表资格终止的理由。
2.代表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
4.被依法罢免的。
5.丧失中国国籍的。(www.xing528.com)
6.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7.代表死亡的。
8.其他依法应终止代表资格的。
(二)代表的补选程序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补选。具体讲就是,县乡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出缺由原选区选民补选;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出缺由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该级人大闭会期间,可以由人大常委会补选。
出缺代表的补选,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也就是说可以进行等额选举。在实践中,如缺额只是个别且不影响工作,或者已经临近换届,也可以不补选。
补选直接选举的代表,以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举的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或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补选代表的任期,到本级人大任期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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