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军队具有保家卫国的神圣职责,因此对军队选举需有特别规定。1953年选举法就规定,人民武装部队另行进行选举,其选举办法另订之。1979年重新修订选举法时,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这一规定沿用至今。
1981年6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以下简称解放军选举办法),1996年10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修订,2012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解放军选举办法共8章39条。
(一)参加军队选举的范围
参加军队选举的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类:
1.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
2.在军队安置和待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
3.在军队工作的文职人员、职员、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
4.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其他人员;
5.随军家属。需要指出的是,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即驻军的驻地距离当地居民的居住地较远,随军家属参加地方选举有困难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批准,才可以参加军队选举。
(二)主持选举的机构
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下级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委员会组织、指导所属单位的选举,办理下列事项:(www.xing528.com)
1.审查军人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2.确定选举日期;
3.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4.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的投票选举;
5.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的代表名单;
6.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罢免和补选代表、接受代表辞职。
(三)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各地驻军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各该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四)选区和选举单位
驻军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由驻该行政区域的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选区按该行政区域内驻军各单位的分布情况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驻军应选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
此外,解放军选举办法还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的程序以及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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