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代表候选人提名工作,对于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选好人大代表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代表候选人,就是指投票选举之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的供选民或者人大代表投票时选择的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具体讲就是,在直接选举中,按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在间接选举中,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
(一)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
在我国,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代表候选人应由法律规定的主体依法提出推荐。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既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包括其他八个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指各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于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作出过如下解释:在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各民主党派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和共产党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同样有效。但在实际操作中,最好是由中国共产党和各党派协商联合提出。在直接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县级和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选举代表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另外,对于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中央和省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县一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候选人。
2.选民
在直接选举中,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乡人大代表候选人。这里的“选民”,指本选区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也就是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也无权推荐代表候选人。这里的“10人以上联名”,包含10个人联名,但“10人以上”不包括代表候选人自己。代表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可以在本选区内跨越选民小组,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去征集联名。
3.人大代表(www.xing528.com)
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等间接选举时,同一级别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
(二)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
不管是政党、人民团体,还是人大代表,都可按自己意愿推荐或者不推荐代表候选人。按照自身意愿推荐的,在人数上有所限制。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在实践中,一般是选民已经联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不再提出,以免重复提名。
(三)提供代表候选人个人情况
了解、熟悉候选人是选民或选举单位作出选举决定的基础。推荐者之所以推荐候选人,表明其了解、熟悉候选人,并认为其胜任代表工作。所以法律规定,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现在,由于社会变化快,每个人都处于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单位或其他个人有时难以全面掌握某个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候选人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义务,即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这里的“个人身份”应当包括本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比如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否已经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等。同时,对于个人的简历,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社会任职等,也应当如实提供。因为这些基本信息对于选民、代表判断代表候选人是否能够或者愿意履行代表职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如果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这里的通报至少有三个作用:第一,督促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如实提供基本情况。第二,如果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属实,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后,对代表候选人诚信可能产生疑问。第三,可能对选民或者代表判断其如果当选后是否有诚意、有责任地履行代表职责产生影响,进而影响选民或者代表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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