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接选举中,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即成立选举委员会来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对于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举机构的设立
我国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都实行直接选举,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根据现行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应对本辖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进行指导。
(二)选举机构组成人员
实践中,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一般由党委、人大常委会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担任,委员一般由人大常委会机关、纪委、组织、统战、宣传、政府部门等的负责人担任。这样的组成结构有利于有效调动相关部门的资源和人力,能够很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工作,使选举顺利进行。但这就会导致一种现象: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可能就是代表候选人。为了避免这种“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现象的发生,我国选举法规定了回避制度。即“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成员职务”。这就要求,在确定人选时,一般不将拟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任命为选举委员会成员。如果个别领导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选举委员会的,应当在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前,辞去选举委员会的成员职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
(三)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县级以下选举的组织机构和职责要求作出了规定。在2010年修订选举法时,一些代表和地方提出,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若干规定》好的做法吸纳进选举法之中,并予以丰富和完善。因此,在2010年修订选举法时对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选举法,选举委员会要履行下列职责:
1.划分选区,确定每个选区代表名额
县级选举委员会负责划分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的选区;乡级选举委员会负责划分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的选区。选举委员会还应当确定每个选区应选人大代表的名额。
2.选民登记与资格审查(www.xing528.com)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确定选举日期,涉及一系列的选举工作,比如公民对选民名单不服的申诉的处理,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时间等,因此要十分慎重。
4.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情况,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不管是政党推荐,还是选民联合推荐,推荐人都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候选人身份、学历、国籍等基本情况,选举委员会应当进行了解、核实,并组织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选举委员会应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过多,超过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应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5.主持投票选举
选举委员会应主持投票工作。可以通过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或者使用流动票箱等方式组织选民投票。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本次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如果选举结果有效,应当及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比如,对提供的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与实际不符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根据选民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等。总之,这个“其他职责”包含了应当由选举委员会履行的各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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