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来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广泛性。要求在各方面、各阶层、各行业、各领域都有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我国国体所决定的。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必然要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具有一定数量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而“爱国统一战线”,则是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连接在了一起。因此,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就应当有他们相应的代表。
党政代表需占有一定比例,但应增加基层代表数量。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为保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党员占有一定比例是必要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大力发展、壮大国有企业,鼓励发展民营经济,因而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家代表也是必要的。但从目前人大代表实际结构看,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家所占比例过高,而一线人员、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偏少。因此,2010年修订选举法时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所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结果是:一线工人、农民代表468名(其中有45名农民工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5.70%,提高了2.28个百分点;专业技术人员代表613名,占代表总数的20.57%,提高了0.15个百分点;党政领导干部代表1011名,占代表总数的33.93%,降低了0.95个百分点。
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直接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平等的政治权利,在选举上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人大代表中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前者是过程平等,后者是结果平等。我国选举法非常重视妇女参选人大代表在法律上的保障。1953年的选举法就明确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则进一步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这一规定即对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提出了要求,又为实际操作留有一定空间。根据这一条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也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提高。”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结果是:妇女代表742名,占代表总数的24.90%,与十二届相比提高了1.5个百分点。(www.xing528.com)
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归侨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目前,对与归侨相对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保证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归侨代表。如,广东、福建、西藏、北京等有归侨代表。从全国人大看,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归侨代表39名,与前两届相同。
因此,优化代表结构,确保各方面都有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是选举成功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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