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当代民主国家实现民主的最佳手段之一。所谓选举制度,一般是指“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的总称”。即是由一系列与选举原则、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相关的法律规范形成的各种具体制度构成的整体和总称。它通常在宪法、选举法等法律中作出相关规定。我国的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选举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所规范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广义的选举制度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和。本章是指狭义的选举制度,即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任何国家的选举制度都是该国经历长期探索的结果,包含着适应于该国现实需要的内容。”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把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代表选举理论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经历长期的历史探索和实践创造出来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民主政治制度。
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第一,选举制度反映国家性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民主的基本内涵是人民当家作主,通过法定程序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在封建时代,国家权力属于君主、皇帝,他们解释权力来源时,往往宣称“君权神授”,因此,古代专制国家不需要选举,因而称不上民主国家。在现代国家,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只能来自人民的委托与授权。正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全体人民不可能都来行使国家权力,这就需要通过选举,使得能够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人代行国家权力,这就是要求建立符合我国国家性质的选举制度。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反映了我国国家的性质,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程度的重要标准。
第二,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组建我国国家政权的基础性制度。(www.xing528.com)
按照我国国体要求,我国政权必须采取全体人民参加的形式。但是,在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的国度里,全体人民直接参加政权机关是不现实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就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集中行使国家权力,并由它选举产生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机关,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府一委两院”都要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它报告工作。因此,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是组建其他国家政权机关的基础性制度。
第三,选举制度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管理国家的基本形式。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中,重要的一面是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管理国家的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而实现这种权利的基本途径,就是依靠以选举制度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达到这一目的。
人民把属于自己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代表人民去行使国家权力。我国选举制度赋予了人民依法选择和撤换人大代表的政治权利和法律手段,从而使人民对国家权力拥有最终的支配权。人民通过积极参加选举,使人大能真正按人民的意志决定国家大事,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真正执行人大的意志,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实现民主最基本的途径是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平等行使,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通过加强选举制度建设,保障人民充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才能更好地保证各级人大及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始终遵循人民意志所确定的轨道运行,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民主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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