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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派出机关简介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除了要坚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则外,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批准和备案手续。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执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其负责人应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派出机关简介

(一)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管理任务的需要而设立的职能部门或称工作机构。如省政府的厅、局、委,县政府的局、科、办等。

地方政府设立工作部门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原则。

“工作需要”就是指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内某一类行政事务较为集中,有设立相应的机构统一归口管理的必要。根据工作需要的原则设置工作部门,要求不一定要搞上下级之间一一对口,更不能为安排、照顾干部而因人设岗。

第二,精干原则。

“精干”的原则就是要人员少,效率高。它要求在保证工作需要原则的前提下做到:政府内部的横向工作部门的数目尽量少;工作部门内部的纵向层次要减少到最低限;各工作部门的层次不一定完全一致。总之,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少设。

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除了要坚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则外,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批准和备案手续。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科等工作部门,分别设立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厅长、局长、主任、科长、主任等是工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些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副职若干人。鉴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事务性工作比较多,而且又比较复杂,所以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是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协助本级人民政府首长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是为了完成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能而设置的业务管理机构,它的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首长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免。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执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其负责人应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各级行政机构,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时,还必须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二)政府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在其辖区内设立的,并委托它们指导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和办理各项事宜的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派出机关有以下三种: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关(www.xing528.com)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按地区设立的派出机关。关于派出机关的名称,地方组织法未作规定,至于具体叫什么名称,由国务院决定。在实践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一般称为行政公署或盟,由专员、副专员主持工作。

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公所。其主要任务是代表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乡、民族乡、镇的工作,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地区的基层行政组织。街道办事处由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

(三)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审计机关是审计制度的核心,是各级政府用以实行财政经济管理和监督的常设机构。设立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是实行现代管理和监督财政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健全社会主义财政经济法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主要职责如下:

(1)对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2)对国有企业的资产和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3)对政府投资的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4)对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进行审计监督;

(5)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审计机关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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