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权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地方组织法对宪法这一原则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0)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
我国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地方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进一步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作了具体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www.xing528.com)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并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以下地方政府有权制定政府规章: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第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三,自治州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可以就以下两个方面制定规章:
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如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一百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另一种是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为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需要制定配套措施和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是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凡属于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制定规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则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但对于根据旧的立法法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仍继续有效。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等几个环节。2001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规定: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报送法规、规章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规章的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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