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政府的组成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即由政府首长、秘书长、各该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三部分组成。
第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即由政府首长和各该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两部分组成。
第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因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没有规定它设工作部门,只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需要指出的是,民族乡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同一般乡人民政府一样。这是它不同于自治县、自治州、自治区的地方,也就是说它不享有特殊的自治权。但民族乡政府也有不同于一般乡政府的特点,如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根据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这一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政府换届后,政府领导人对政府组成人员人选进行酝酿、协商到最后决定并向人大常委会正式提请任命的时间总共不得超过两个月。二是这一要求是针对政府的,即只要在两个月内提出人选并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就符合了法律的要求。但人大常委会是否在两个月内通过任命则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当然,没有法律要求并不意味人大常委会就可以无限拖下去,人大常委会也应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快作出决定。
(二)人民政府的任期
任期是指每届人民政府存在的时间。我国宪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199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依照宪法的规定,1995年将地方人大和政府的任期作了相应的修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3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乡、镇人民政府任期由3年改为5年,之后地方组织法也作了相应修改,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均为5年,也就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都是5年。
(三)人民政府的活动原则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即依法行政)。
1.行政首长负责制
行政首长负责制又称“首长制”或“独任制”,是指重大事务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定夺,具体日常行政事务由行政首长决定,行政首长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行政领导制度。行政首长负责制具有事权集中、权责明确、指挥灵敏、行动迅速的优点。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首长个人负责制,即重大问题在集体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对各项行政工作负全部责任的领导制度。可以说它兼备了个人负责制和委员会制两种领导体制的优点。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后由行政首长个人决定。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来说,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是本级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即行政首长。他们分别领导各该级政府的工作,副职是他们的助手,协助他们的工作;各级政府作出的决定,发布的命令,制定的行政措施或规章以及向同级人大提出的议案等都要由他们来签署以示负责。(www.xing528.com)
2.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并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一个政党取得政权后,应当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宪法和法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这是党在夺取政权与执政时期的最大区别。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一规定就是我们所说的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用法律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不仅可以保证政府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党和人民所交给的任务,而且可以准确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保护人民的利益。
3.人民政府会议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政府全体会议因级别不同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全体会议分别由正、副省长,自治区正、副主席,正、副市长,正、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二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全体会议分别由正、副县长,正、副市长,正、副区长,局长、科长组成。
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的组成也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
二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
根据规定,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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