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两种形式。
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主任召集常委会会议前一般要召集主任会议研究筹备有关事项,然后签发通知,提前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做好安排和准备。
地方人大常委会由常委会主任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人大常委会实行合议制,集体行使职权,因此只有开会才能讨论决定问题。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实有数,不是名额数,也不是实际出席会议人数。
1979年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主任会议,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虽然规定了主任会议的设置,但并未赋予其相应的职责。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进一步规定了主任会议的组成和职责。根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具体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日期和会期,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二,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和地点。(www.xing528.com)
第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四,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名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五,处理常委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主任会议可以定期召开,如一周或两周举行一次,也可以不定期召开,以便随时解决问题。主任会议在工作方式上实行集体负责制,充分发扬民主,任何问题的决定,都在充分讨论、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如果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代理主任履行主任的职责,如召集常委会会议,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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