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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与任期详解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不能被选为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上述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但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期限与同级人大不完全一致。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与任期详解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根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要当选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是本级人大代表

无论哪一级的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都必须由本级人大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不能被选为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2)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一是指所有的这些机关,既包括本级的,也包括上级和下级的;既包括直接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的机关,也包括这些机关设立的办事机构、参谋咨询机构、后勤服务机构等;二是指这些机关中的所有职务,包括党的职务(如党组书记、党支部书记等)、专业职务(如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咨询或者顾问职务、临时职务(如临时机构的成员)等。如果已经担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必须辞去其中一个职务。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人大常委会能够切实行使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权、任免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www.xing528.com)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

(2)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上述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上述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五年,其常委会的任期也为五年。

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所以其任期与同级人大的任期是一致的。但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期限与同级人大不完全一致。地方人大行使职权的期限从本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开始至下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时终止。而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时间是从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开始至下届人大选举产生新的人大常委会时终止。所以每届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具体起止时间不完全同步,这种不同步主要是为了在实践中保证权力正常移交,保证权力机关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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