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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代表大会职权及常用法律教程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地方人大代表大会职权及常用法律教程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对其职权作了原则规定,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6)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9)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0)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1)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另外,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www.xing528.com)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性法规是除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外在地方具有最高法律属性和国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边界是“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其中,对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范围,限定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二)乡镇人大的职权

宪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原则规定,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地方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8)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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