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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专委工作原则,人大法教程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有以下三种:第一,研讨。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必须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专门委员会中任何一个组成人员都无权代表专门委员会作出任何决定,也无权执行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三是服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和决定的原则。

五大专委工作原则,人大法教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有以下三种:

第一,研讨。首先是理论研讨,包括日常进行大量的理论学习与研究。其次是工作研讨。包括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归纳,以及对工作思路、方法进行研究、设计和具体方案的安排。

第二,调研。对人大的理论与实践、常委会专题工作、执法检查、问题调查,以及各项工作监督进行可行性、可操作性、适用程度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践,掌握翔实的第一手材料。然后反馈上来,为人代会和常委会制定法案、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决定各项重大事项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开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行使职权,是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根本运作形式,专门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也是开会议事。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必须由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集体会议的形式进行分析讨论,必须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有关议案和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决定了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www.xing528.com)

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此基础上,按照较多数原则就有关事项作出决断。

二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必须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专门委员会中任何一个组成人员都无权代表专门委员会作出任何决定,也无权执行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三是服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和决定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框架下进行,不能超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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