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重要措施。它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按照1954年宪法的规定,第一、二、三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中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是常设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其他两个委员会只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履行有关职责。1954年下半年,刘少奇同志曾提出设立“八大委员会”。1957年5月,在彭真领导下,经过研究,提出了关于健全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意见的报告。该报告提出全国人大增设八个常设委员会:政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工业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商业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社会福利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外交委员会。但这一建议没有得到落实。“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专门委员会制度自然不能幸免。1975年宪法没有规定全国人大设立委员会。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将委员会称为专门委员会,并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权力。据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1982年宪法修改时,各方面提出要设的专门委员会有二十几个。当时研究考虑,由于我们对专门委员会如何工作还缺乏经验,开始时不要设得太多,以后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这样,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新宪法实施后成立的六届全国人大就设立了宪法明文规定的六个专门委员会,之后根据需要,七届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八届增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九届又增设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再没有增加新的专门委员会,十三届全国人大增设了社会建设委员会,将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内务司法委员会改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这样,现在全国人大一共设立十个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组织法根据宪法关于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相应地规定了各专门委员会的职权、组成等内容。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专门机构,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专门委员会既不同于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部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不同于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不能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没有决定权,而是按照专业分工经常性地开展工作,以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最高国家权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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