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制度,是现代各国议会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适应国家管理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委员会对于议会的立法和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国外有“行动中的国会”之称。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这一规定表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是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下完成某种专门任务的担负者,虽是常设机构,但没有实体权力,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而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定机构,具有特定法律地位和性质。
按照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不同于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它们虽然都是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并有着广泛业务联系的机构,但二者之间有严格的区别:
第一,法律地位不同。前者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工作机构,其工作行为和权力是由宪法和法律来具体规范的;而后者只是人大常委会的一般工作机构,其行为完全由人大常委会授命。
第二,任务和职能不同。前者的任务和职能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而后者是专门负责人大常委会具体事务的工作班子,其主要任务是围绕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搞好咨询服务,提供信息;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查和检查;为人大常委会起草有关文件及其他秘书工作。
第三,对组成人员的条件要求和任免方式不同。前者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外,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而后者的组成人员则不一定是全国人大代表,其负责人只需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即可。
第四,隶属关系不同。前者虽然在闭会期间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但它们之间是非隶属关系,而后者的设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www.xing528.com)
第五,行使职权的方式不同。前者的工作方式更多的是开会议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表决和通过重大事项有法定的人数限制,而办事机构则遵循的是机关领导负责制。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所具有的性质,决定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其他组织机构相比具有其显著的特点:
第一,专业性。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按照专业原则组建的,其组成人员大多是熟悉本行业的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具有专业优势,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全国人大代表。这就使各专门委员会在具体履行所承担的法律职责时,更具权威性。
第二,经常性。全国人大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则是具有连续性的,它不会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闭会而停止工作,它要对有关议案等内容进行充分研究,深入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仔细比较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和作出决议、决定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其工作具有经常性特点。
第三,权威性。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虽然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权力机关,但由于它的工作职责由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所赋予,具有督促“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的职能,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和提出议案的法定程序,其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它履行职责所具有的法律规范性和权威性。因此,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职权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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