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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服务机构及职能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委会任免。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由内地和香港人士各六人组成,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由内地和澳门人士各五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服务机构及职能

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需要,常委会设立了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集体参谋助手班子,为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服务,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常委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委会任免。第二十八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委会任免。实践中,这些机构主要有:

(一)办公厅

办公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的各项筹备和会务工作;围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研究咨询意见;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拟订有关议案草案;组织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的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外国议会、议会国际组织的交往联系工作;负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办理和接待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工作;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委员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厅由秘书长直接领导,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分管办公厅所属各单位。秘书长、副秘书长通过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提供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拟订有关法律方面的议案草案;负责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工作;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对提请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提供相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有关法律方面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同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研究、处理并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立法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开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与人大工作有关的法律理论的研究,并开展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汇编、译审法律文献的有关工作;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委员长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预算工作委员会(www.xing528.com)

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承担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法律草案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承办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交办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等。

(四)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基本法委员会

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设立的工作机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由内地和香港人士各六人组成,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由内地和澳门人士各五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其主要任务是,分别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文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咨询意见;组织开展对基本法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普及工作;对有关部门工作中涉及基本法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等。

(五)各专门委员会设立的办公室和若干办事机构

各专门委员会设立的办公室和若干办事机构是为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法工委的办事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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