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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议制度:全面解析与实操指南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为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18年1月全部选举产生,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3月5日正式召开。全国人大会议分为预备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主席团会议几种形式。预备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开幕前一天举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委员长为主持人。

人大会议制度:全面解析与实操指南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组织形式。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归纳起来包括: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任命及罢免国家领导人员;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全国人大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开会是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也就是说,凡是需要全国人大讨论决定的问题,都必须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然后经过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未经全国人大开会讨论,任何个人都无权代替全国人大作出决定。

(一)全国人大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1.全国人大会议召集

对于全国人大会议的召集,宪法第六十一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此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一条没有重复宪法的规定,仅在第一款规定了全国人大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也就是根据宪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召集。

全国人大有代表近三千人,召集和举行会议不是很便利,但是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些问题必须由全国人大决定。考虑这些因素,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二个星期,一般在每年三月初举行,审议讨论决定国家最重要的一些问题,如新的一年的工作安排、计划、预算、基本法律的制定等。这被称为全国人大例会。宪法对全国人大会议次数的要求,与地方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次数的要求有所不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也就是举行两次或两次以上都是可以的。全国人大由于规模比较大,每年就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议,只能召开临时会议。提议召集临时会议,有两个渠道: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是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议,一经提出,就应召开全国人大会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有明确的会议议题,并且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当具有紧迫性。对于五分之一代表的提议,是直接召集大会会议,还是经由常委会决定,由常委会召集,法律对此并未明确,有待实践的发展。对于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有关会议日期和会议文件提前印发代表的规定。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全国人大还没有召开过临时会议。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这一规定与宪法第六十条关于全国人大任期的规定相互呼应,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为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18年1月全部选举产生,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3月5日正式召开。

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是提出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三是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是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但临时会议不适用这些规定。

2.全国人大会议主持

宪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是大会期间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对大会的顺利进行起着保证作用。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召集),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调整等。大会主席团名单由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出,由预备会议通过。成员包括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有190人,其中包括有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军委委员,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中央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解放军代表团负责人,香港、澳门、企业、科技、社会科学、教育文艺体育、卫生、归侨、宗教等各行业、各界的代表,以及工人、农民、解放军、武警、基层的代表,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代表。主席团负责处理有关会议程序的问题,如决定质询案的答复方式;决定将会议审议的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决定将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决议、决定提请会议表决等。

此外,全国人大会议还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人选由主席团决定。秘书处主要是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全国人大会议的形式

全国人大会议一般分五个单元进行。第一单元,会议开幕,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计划和预算草案;第二单元,审议法律案;第三单元,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四单元,选举和决定任命;第五单元,审议拟提请大会表决的各项决议草案和法律草案的表决稿,大会表决各项决议和议案,会议闭幕。

全国人大会议分为预备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主席团会议几种形式。

预备会议是为会议作准备的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开幕前一天举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委员长为主持人。每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大会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列入会议议程的报告和议案的说明,选举决定任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表决法律案和批准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每次全国人大会议一般安排4至7次大会全体会议。

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是大会审议报告和议案的重要形式。代表团全体会议由代表团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由推选的召集人主持。25人以下的代表团可以不分小组。

主席团会议的职能是集体讨论决定应当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主席团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会议日程、表决议案的办法、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二是提出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各项决议草案的表决稿提请大会表决;三是听取和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计划和预算审查结果的报告,提出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的表决稿提请大会表决;四是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各代表团审议。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提请大会表决;五是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草案交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并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

(三)全国人大会议的列席人员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但是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的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席人员,这就不能在开会前通知列席人员。因此,1989年制定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改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席人员名单,现在列席人员名单都依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按照实际做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一般包括: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全国政协委员、大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国务院副秘书长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解放军在京各大单位和武警部队主要负责人等。

全国人大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由大会秘书处邀请有关人员旁听。旁听人员的范围一般包括: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人,临时回国的驻外使节,各国驻华使节等。在大会正式召开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向中外新闻媒体介绍会议的有关情况。在会议期间,还举行若干次记者招待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回答中外记者感兴趣的问题。

(四)审议和决定议案

全国人大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不同,议事程序也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包括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四个阶段。议案,是指法定主体依法提出要求全国人大进行审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建议。广义的议案,包括法律案、决定案、决议案、人事任免案、罢免案等;狭义的议案,仅指法律案、决定案、决议案。这里讲的议案,是指狭义的议案。

1.议案的提出(www.xing528.com)

提出议案,是全国人大议事的第一道程序。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包括需要由全国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如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等重大事项),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二是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这里加了“是否”二字,表明主席团对这类议案有列入或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决定权。这是因为,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因此主席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列入或不列入会议议程。对于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修宪权是全国人大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修改宪法。为了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宪法的修改需要经过特别严格的程序。根据宪法规定,宪法修改的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书面联名提出。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实践中,需要对宪法进行修改时,一般是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接受党中央的建议并向全国人大提出。

2.议案的审议

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议案的一般程序是:由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草案的说明,然后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主席团还可以将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报告。主席团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汇报并进行审议后,决定将议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3.议案的表决

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宪法修正案的表决,由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全国人大会议表决议案,一般采取电子表决器方式,对宪法修正案的表决,采用投票方式。如果电子表决器出现问题,经主席团决定,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4.法律、决议、决定的公布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决定、决议,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和决定、决议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五)选举或者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选举、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全国人大的重要职权,其主要程序包括人选的提出、讨论酝酿、投票选举、公布结果四个阶段。

1.人选的提出

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提名。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大会主席团提名,实践中都是根据党中央的建议进行提名。从七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为5%,即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常委会委员的人选应当比应选名额多5%。七、八、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应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55名,其中应选常委会委员130多名,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委员候选人比应选人数多7名;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应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75名,其中应选常委会委员150多名,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委员候选人比应选人数多8名。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差额比例提高为8%,差额13名。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75名,委员应选名额为159名,按差额比例不低于8%的要求,提名172名,差额数为13名。全国人大选举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均不实行差额选举。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总理提名;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

需要注意的是,与地方人大选举时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不同,法律没有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可以联名提出人选。

2.人选的讨论酝酿

由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各项人选,交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进行讨论酝酿。代表对各项人选可以充分发表意见。

3.投票选举或者投票表决

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各项人选经各代表团讨论酝酿后,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的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进行投票选举。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由全国人大决定任命的各项人选经各代表团讨论酝酿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代表对表决票上的人选,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不能另提他人。

全国人大选举和决定任命,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差额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时,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获得票数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获得票数多的当选。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4.公布结果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全国人大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但全国人大决定任命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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