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说:“法者,国之权衡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鲜明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新的形势下,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贯彻落实党的中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体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贯彻落实上述总体要求,必须着重把握和遵循以下重要原则。
(一)坚持和贯彻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立法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党统一领导下推进立法,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在立法活动中坚持和贯彻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最重要的是在立法工作中自觉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拟订的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常委会党组报党中央,经审定后以中央文件形式转发;政治方面的重要法律中需要提请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常委会党组要报告党中央审定;法律草案基本成熟后,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前,由常委会党组报经党中央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有关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律草案基本成熟后,在提请审议前,也要报经党中央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栗战书委员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首先是政治机关。”我们要始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确保立法工作毫不动摇地体现党的领导。要完善立法项目和法律制定中重大问题向党请示报告制度。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在国家各项工作中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充分实现人民权利、充分保障人民权益,是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新形势下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确立为立法价值取向,就要求立法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我们要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正确处理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从法律制度上更好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三)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
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必须服从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当今中国,改革、发展、稳定就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稳定是前提,把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就必须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包括法制体系。无论是改革、发展,还是稳定,都离不开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
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和最大实际,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相适应,顺应时代前进潮流、反映实践发展要求。(www.xing528.com)
在立法工作中,要牢牢立足基本国情,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紧紧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任务要求,积极应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课题新任务。深入分析立法需求,区分不同情况推进各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协调发展。根据内外环境、条件和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立改废释。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借鉴国外立法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抄照搬。
(四)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我们应当看到,同改革开放初期相比,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各方面、各领域已经实现有法可依。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表面看这二者似乎矛盾。其实,这是一个破和立辩证统一的问题,深化改革与健全法制紧密相连,两个决定相得益彰,形成“姊妹篇”。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提高国家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各领域各方面改革,都要坚持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在立法工作中,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努力把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努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五)坚持宪法的核心地位,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毛泽东同志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们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坚持维护宪法的核心地位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同时宪法又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贯彻和体现。在推动宪法实施方面,立法担任着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方针政策、活动准则等,需要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相互衔接和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贯彻来落实。
在立法工作中,要切实增强宪法意识,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一方面,要遵循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另一方面,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推动宪法实施,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在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等各方面工作中也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牢固树立“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的观念,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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