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分肯定我国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和进步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党和国家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在不断发展、前进,国际国内形势也在不断变化,法律体系不可能一成不变、一劳永逸。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新课题、新目标,是人民对我们提出的新期待、新要求。
(一)完善法律体系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九大提出两步走战略目标: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和不断进步,必然对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更高目标,法制建设也必将面临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为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这里制度完善,当然也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面向实践、面向未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立法工作,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发展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二)完善法律体系是全面深化改革、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历了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人民的面貌、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中国共产党的面貌都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新时代的改革开放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可以说改革开放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确立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和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求,来谋划和推进依法治国特别是立法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善于通过立法形式推动和落实改革举措,努力使立法进程同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
(三)完善法律体系是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协调各方利益的迫切要求。(www.xing528.com)
从总体上讲,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紧紧抓住和用好。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用四十多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上百年的发展历程。因此,西方国家在一二百年中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我们也在这短短的时间内不同程度遇到。可以说目前我们到了一个过去不曾有过的各种社会矛盾多发、集中和交织叠加的矛盾凸显时期。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人民内部矛盾呈现新特点,群体性事件增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善于运用法律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机制,通过立法妥善调整和协调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善于在制度范围内、在法治轨道上,有效应对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完善法律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对立法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对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立法解决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从总体上讲,尽管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基本适应了我国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但从具体情况看,确实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有的法律规范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有的法律规范已不适应形势环境的变化和事业发展的要求;有的社会关系需要纳入法律调整范畴,需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但至今阙如。从立法体制机制看,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立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健全的问题,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更高的标准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及时进行法律的立改废释,加强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和配套,发挥法律体系整体功效,推动法律体系完善发展。
总之,我国立法工作今天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同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标准更高了,任务更重了,责任更大了。我们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投身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各项工作中,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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