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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体系:七大法律部门及其修改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分为以宪法为统率的七大部门,即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门。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各类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等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总称。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这两部法律进行了修改。

我国法律体系:七大法律部门及其修改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分为以宪法为统率的七大部门,即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门。

(一)宪法相关法

宪法相关法,顾名思义,就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组织、运作等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以及国家标志象征的法律,以及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有关国家机构组织、运作等的法律。

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各类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等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机构是我国宪法的最主要内容之一。1954年宪法及各项组织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组织和职权。1982年宪法,适应新时期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对国家机构作出更完善的规定,体现了改革精神,也为以后的不断发展提供了保障。以1982年宪法为依据,我国相继制定了有关专门法律。

自1982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立法法》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制定并修改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先后对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了5次修改,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了7次修改。需要指出的是,选举制度是国家机构产生的基础。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确立了我国选举的具体制度、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操作程序,尤其是确立的普遍、平等、直接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差额选举原则,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实行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分配代表名额,这一修改对保障公民平等的选举权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大发展和进步。2015年对“三法”的修改,重点完善了县乡人大工作。2020年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正,明确了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对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名额作了明确规定。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这两部法律进行了修改。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并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议将“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将“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并规定省会(自治区首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将上述“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四次修正。这次修正,主要是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也有所增加。2015年8月进行第五次修改,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职责、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县级人大可设专门委员会等。

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

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一方面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另一方面,为保护少数民族利益,又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党的民族政策,成为建国初期民族立法的基础。《共同纲领》在“总纲”中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第六章“民族政策”中进一步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8次会议批准施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共同纲领》所确立的原则为依据,就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作了详细规定。该实施纲要包括:“总则”“自治区”“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原则”和“附则”,共7章,40条。1954年颁布实施的《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进一步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中,第三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1982年《宪法》不仅重新确立了我国的民族方针政策,而且在深刻总结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全面恢复了1954年《宪法》有关该制度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并根据国家情况的变化增加新的内容,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新的、更为完善的规定。2018年第五个宪法修正案规定,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31日审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全面总结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0多年的经验和教训,使《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具体体现,使得维护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适当修改,科学总结了该法颁布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充分反映了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民主法制建设和民族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005年5月,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上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并对违法责任和监督机制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国务院自《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所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据统计,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制定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00多件。

有关维护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就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出版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为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有关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中共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成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城市普遍建立了居民委员会。1954年12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制定并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这个条例的贯彻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1982年,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居民委员会实行群众自治经验的基础上,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为了充分保障城市居民的自治和各项民主权利,在经过多年调查研究和总结《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首次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订完善。这标志着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全面发展的时期。

同城市居民委员会相比,村民委员会出现得比较晚。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地区逐渐设立了村民委员会,因此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2010年,又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顺序,将法律规定的内容分为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及附则共六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完善了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完善了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具有重要作用。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将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中国广大城乡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法律依据

有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澳门的繁荣和稳定,我国在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的规定,于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基本法规定了香港、澳门作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如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作为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国防事务等。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明确了我港澳驻军的职责、其与特区政府的关系等。

为保证两部基本法的顺利、准确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的立法解释。如,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根据香港、澳门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部基本法的有关附件作了修正。如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两个《决定》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另外,根据香港、澳门的民主政治发展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作出了有关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

有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

国家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领土完整是指在一国主权下的区域,包括一国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保持完整、统一。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等。此外,还制定了象征国家标志的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

有关国家安全领域立法。

党的十八大之后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制定了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密码法等,为维护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一般的民事关系,商法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具体讲,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门。

民法商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意思自治。所谓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意思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理,体现在民法的各个部分,例如在物权法上叫所有权自由,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所有物;在继承法上叫遗嘱自由,指个人在生前可以订立遗嘱,决定其身后遗产的处分;在合同法上叫合同自由,指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什么形式订立合同及决定合同内容。

民法商法应遵循主体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事商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商事法律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必要前提条件。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加民事商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法人的类别,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须特别注意的是,平等原则所要求的平等,非指经济地位上的平等或经济实力的平等,而是“法律地位”的平等;此法律地位平等,是法律对民事商事活动当事人的基本要求,应贯彻民事活动之始终。所谓公平原则,指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由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定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其确定只在符合公平原则时,始得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公平的含义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利害关系上应当大体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民事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商人”或“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应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绝不允许通过损害对方、损害他人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谋取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商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秩序的功能。因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性质上为授权条款。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该行为无效。

民法商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财产权法律制度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财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财产权是一个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和基础。我国把财产权的确认、变更、行使、流转、消灭和保护规则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先后制定并颁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

民法通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民事立法将进入法典化阶段。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中国已经起草了4个民法草案。1985年12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础上,起草了民法通则草案。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修改,于1986年4月提交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它直接反映了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基本要求的改变,保障公民(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益,并促进物质文明以及精神文明的建设。《民法通则》共9章,156个条文。其内容基本上包括了传统大陆法系总则的全部内容,又包括了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编的基本内容,同时又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规定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内容。但民法通则毕竟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又仅仅是一个通则,其规定相当粗疏,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民法典代替《民法通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该法包括五部分,一是规定物权法的总则,就是物权法的一般性问题,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规则等。二是规定所有权,对所有权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三是用益物权,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财产的利用问题,是合法利用他人的财产创造财富,即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财产用益的权利。四是规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也是财产的利用问题,但是与用益物权相比较,利用的方式不同,方法也不同,主要是利用财产对债权进行担保。五是规定占有问题,对占有这种事实状态作出法律规定。

2.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原则。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作出了系统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

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1979年,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1993年2月22日、2001年10月27日、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修订);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修订);1990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修订);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进行了二次修订)。除了几部单行法律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

4.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即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也规范因婚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主要法律,这几部法律分别从家庭生活的人身关系、财产继承等方面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也对有关婚姻家庭问题作出了规定。

5.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涉及的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财产权等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6.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中国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经历了以所有制为导向向以组织和责任形式为导向的转变,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进行了修订完善。公司法是规范现代企业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颁布的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了修订完善)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规定合伙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等。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形态的一种,它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法。它的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古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其他企业法律制度

除上述三种企业法律制度外,我国还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及为特别公司——商业银行的运营制定的商业银行法。这些,都是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

不同的商事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为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也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各种投资者自由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了方便。

7.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是规范和引导商事行为的规则。我国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主要由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预防和分散商业风险的法律规则、票据与票据交换的法律规则以及海上运输法律规则构成。因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一些重要的商事行为法律规范含于民事法律(如合同法)之中外,主要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还有:

(1)证券法律制度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13年6月29日、2019年12月28日分别进行了修订完善。证券法全面规定了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国证券法实行一系列重要原则,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发行、交易的当事人地位平等,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原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原则。证券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尤其是2019年12月28日的第二次大规模修订,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证券交易制度,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新法为有效防控市场风险,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2)票据法律制度

1995年5月10日颁布、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票据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规定票据事项的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票据法属于“包括主义”的立法,其特点是采用汇票、本票、支票三票合一的编纂体制,即以汇票为主,将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规则统一规定于票据法之中。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多种功能,包括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抵销债务和融资的功能。因此,票据交换是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票据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票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它的各种功能创造了条件。

(3)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1995年6月30日颁布、2002年10月28日、2009年2月28日、2014年8月31日、2015年4月24日修订的保险法是规范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险法通过对保险关系和保险业管理关系的调整,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安定。我国保险法主要实行下列原则:第一,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在人身保险中,则还在于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第二,有利于弱者的原则。保险法实行法定解除权制度,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保险公司稳健、安全运营的原则。保险公司的经营涉及千家万户,必须做到稳健、安全运营。适应其需要,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偿付能力维持制度、资金运用制度等。

(4)海商法律制度

海商法律制度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商事法律制度。我国1992年11月7日颁布的海商法是第一部规定海商制度的法律,它是我国海商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该法系统规定了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船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为调整海商关系、解决海事纠纷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权责统一原则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该原则具体包括三个原则:一是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歧视、不偏私。二是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只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三是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适当的措施和手段。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原则的具体要求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实现公民的知情权;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另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

高效便民原则中“高效”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行为;遵守法定期限,禁止不合理延迟和超越法定期限。“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关系应当便利当事人,避免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要由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又可以分为以下具体法律制度。

1.行政行为法律制度

行政行为法律制度是有关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规范,目前主要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96年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形成了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许可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法律草案。据此,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行政许可法(草案),并于2002年7月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3日首次对行政许可法(草案)进行了审议,随后,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进行了三次审议。2003年8月27日,行政许可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从立法的宗旨来讲,这是一部尊重社会自治、约束政府权力,致力于建设有限政府的法律。该法共8章83条,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1986年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相继制定了几个专门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是,由于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缺乏全面、统一的法律规定,没有专门规范行政处罚的法律,因而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只有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历时五年、五易其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两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出台和修订完善,使我国行政处罚有了统一的法律规范。该法共8章64条,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2.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同国内其他部门立法相比,环境立法起步较早。改革开放政策一实施,中央就非常重视环境立法工作,成立了《环境保护法(试行)》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1979年,该法正式实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环境保护开始走向规范化。此后,国家制定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

1989年12月26日,在总结《环境保护法(试行)》实施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颁布并实施了《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修订)。《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构建开始朝着体系化的方向前进。此后,国家制定和修订完善了《水土保持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

从1997年起,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大量环保法规和规章。国家还制定了1000余项环境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批准、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0余件。可以说,我国环境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各环境要素监管主要领域已得到基本覆盖。但是,在落实环境法律法规方面,我们还存在很大差距,环境治理状况还非常严峻。

3.教育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制度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教育原则和教育制度,调整国家、社会、教育机构、教师和受教育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我国于1985年开始起草教育法,经过10年的调查、研究、反复修改,于1994年12月5日正式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教育法(草案),决定提交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的颁布,为健全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以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抵触。2009年8月、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教育法进行了修订。教育法共10章86条,主要包括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修改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七部法律。

4.卫生法律制度

卫生法律制度是指根据宪法及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政策和任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展卫生事业而制定的有关卫生工作的具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为了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该法共分十章110条,涵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等方面内容,凸显“保基本、强基层、促健康”理念。为了增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促进各项措施的制度刚性,多项制度被写进这部法律。例如,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等。该法还融入了多项医改成果。例如,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为积极应对当前慢病负担重、重大传染病防控形势严峻等突出健康问题,该法将健康促进专列一章,国家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国家组织居民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国家制定并实施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健康工作计划,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该法的出台,有利于巩固医改成果、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对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还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这些法律在预防保健方面主要确立了以下法律制度: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职业病防治制度、公共场所和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和公民生殖健康权益保障制度。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医疗救治技术,降低病死率,制定了执业医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为了加强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保证其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制定了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

为了促进卫生公益事业的全面发展,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制定了红十字会法、献血法和《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确立了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开展工作的方式以及我国公民自愿参加红十字会的制度;确立了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制度;规定了红十字标志使用制度。

5.社会管理法律制度

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规范。我国先后制定了人民警察法、居民身份证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十余部法律,以加强社会管理。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2016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6.国防法律制度

国防法律制度是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预备役军官法、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等国防方面的法律。

7.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行政监督法律制度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内部监督的法律规范,在我国主要是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调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平台。

我国过去的行政复议制度是作为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于1990年建立的。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正该条例的决定。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使行政复议脱离了行政诉讼配套制度的框架,建立起独立的国家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共7章43条,主要包括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等方面的内容。

行政复议法把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加以法律化和规范化,强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制度由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因而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8.国家监察法律制度

建立国家监察体制是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改革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为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该法共9章69条,包括监察立法目的、党的领导、指导思想和目标、监察工作原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监察法律责任等内容。《监察法》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决定》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监察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二)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但是监察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9.国家公务员法律制度

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当代中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在对原有干部制度进行改革的基础上,逐渐演化形成的。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取得可喜成绩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党的十四大关于“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鞭策下,国务院令第125号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经过数年起草、修改,并在实践检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产生,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九届全国人大以法律形式通过了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这宣告了公务员制度进入深化改革的阶段。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共18章113条,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主要包括公职的取得、公职的履行、公职的丧失和公职的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公务员法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步骤。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对于加强各级政权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规范。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国家适度干预,二是维护社会公平。所谓国家适度干预,是指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是在尊重市场经济主体自主权的前提下,为了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进行的适度干预。干预行为必须合法,程序必须完备,经济活动主体必须享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救济权。维护社会公平是指实体权利和资源配置必须公正,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必须有法可依,政府调控权和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必须平衡,排除政府行为的任意性和选择性。经济法所确立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原则和规则,目的都是要纠正市场经济的弊端。经济法规范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市场经济是“看不见的手”,经济法就是“看得见的手”,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经济法部门包括以下具体法律制度:

1.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财税、金融、投资、外贸、企业等方面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先后颁布了审计法、预算法、价格法等法律,为用法律手段健全经济监督机制,保障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审计法是指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施行以后,对于健全国家的审计制度,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仍然有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法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以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为此,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审计法进行了修正。该法共7章54条,主要包括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五个方面的内容。

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99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这个条例的贯彻实施,在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有效约束政府财政行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法进行了修订,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该法共11章101条,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和调整、决算和监督七个方面的内容。预算法的颁布实施对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价格法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既属于市场交易、市场管理法的范畴,又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该法共7章48条,主要包括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五个方面的内容。价格法通过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价格法对制止和抑制不正当竞争、保护公平竞争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为了维护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先后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是市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最重要的调节器。然而,竞争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具有两重性。由于利益动机的影响,也可以产生消极的企业行为和社会效果。因此,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该法主要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三个方面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对一切公平竞争进行鼓励和保护,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保障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公开、公平地进行竞争,鼓励诚实的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市场优势,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市场活动始终保持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竞争始终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带动整个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一些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因此,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共8章57条,主要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五个方面的内容。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同时,反垄断法也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

3.行业管理和产业促进法律制度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为统筹规划关键行业,促进相关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先后制定了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电力法、煤炭法、邮政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

公路是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现代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公路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公路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2016年11月7日、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进行了修订。该法共9章87条,主要包括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监督检查六个方面的内容。公路法对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民用航空法是规范民用航空的行政管理和民商关系两个方面内容的重要法律。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是我国民用航空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2009年8月27日、2015年4月24日、2016年11月7日、2017年11月4日、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修正。该法共16章215条,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内容。民用航空法的颁布和修订完善,对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港口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港口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2017年11月4日、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修正。该法共6章62条,主要包括港口规划与建设、港口经营、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的内容。

电力是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电力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为了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的正常秩序,维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将电力生产、供应和使用纳入法制轨道。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8月27日、2015年4月24日、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修正。该法共10章75条,主要包括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七个方面的内容。电力法的颁布和修订完善对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具有重大意义。(www.xing528.com)

煤炭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的全局和社会稳定。鉴于煤炭行业的重要地位和实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煤炭法,以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和经营活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因此,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09年8月27日、2011年4月22日、2013年6月29日、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四次修正。该法共8章67条,主要包括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煤炭经营、煤矿矿区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六个方面的内容。

针对社会活动日益复杂,经营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快递业务的主体多元化,安全监管也愈加困难,甚至出现法律空白的实际情况,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2012年10月26日、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邮政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该法共9章87条,主要包括邮政设施、邮政服务、邮政资费、损失赔偿、快递业务、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邮政法的颁布实施和修订完善,对于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借鉴国外成功的做法,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讨论,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充分听取了各方面意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该法共10章61条,主要包括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4.税收法律制度

1958年6月颁布的农业税条例,是我国新中国成立以后所制定的第一部税收法律。改革开放以来,又先后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可以预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大税收立法的步伐。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规定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在税收征纳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征纳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2001年4月28日、2013年6月29日、2015年4月24日对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该法共6章94条,主要包括税务管理、税务征收、税务检查三个方面的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挥税收在经济中的调控作用,有效地实现国家的职能,都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当事人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国务院的税制改革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调整,统一了国内企业所得税。时隔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该法共8章60条,主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六个方面的内容。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遵循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原则。该法的通过和修订完善,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

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进行了七次修订,最新的一次修订是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二是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及税级。尤其是第七次修订,大幅度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此次修订,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还有就是新增子女教育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法共22条,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目、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四个方面的内容。

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该法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修正。该法共13条,主要包括车船税纳税人、车船适用税额、免征减征车船税、车船税纳税地点、车船税征收管理五个方面的内容。该法的实施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对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税制立法,体现税负公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大了税法的立法力度,先后通过《资源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

5.农业法律制度

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我国十分重视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和保护农业发展,先后制定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

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农业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为了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确立其市场主体地位,规范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使其合法经营,需要制定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农业法加以修改。因此在2002年12月28日、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业法分别进行修订和完善。该法共13章99条,主要包括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十个方面的内容。农业法的制定和修订完善,对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推进农业生产发展和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科技教育,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农业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传统农业技术高度发达,农业技术及其推广活动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方针政策,推动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发展和推广体系的建设。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进行了修订完善。该法共6章39条,主要包括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三个方面的内容。该法对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的重要载体,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发展农业机械化。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修正。该法共8章35条,主要包括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扶持措施五个方面的内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具有重大意义。

种子是农业、林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也是科技进步的重要体现。我国历来十分重视种子事业的发展和种子立法工作,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2013年6月29日、2015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种子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该法共10章94条,主要包括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种子行政管理、法律责任九个方面的内容。种子法对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新时期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历来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如: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环境,开展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整治,加强新时期“菜篮子”工作,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立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等,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为了将这些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农产品竞争能力,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该法共8章56条,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五个方面的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取得了巨大成就,畜牧业已经从家庭副业发展成为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特征最突出和最具活力的产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该法共8章73条,主要包括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畜禽交易与运输、质量安全保障五个方面的内容。

国务院于1985年制定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对规范动物防疫工作,促进畜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动物防疫工作遇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2013年6月29日、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动物防疫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该法共10章85条,主要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动物防疫法的制定和修订完善,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6.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高度重视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先后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1998年8月29日、2004年8月28日、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共8章87条,主要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六个方面的内容。该法对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的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绿化祖国将是我国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项历史性的任务。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2009年8月27日、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修正。该法共9章84条,主要包括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森林法对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草原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人类根据其特殊的功能和自身的需要,对草原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建设保护,从而在草原上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原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该法共9章75条,主要包括草原权属、规划、建设、利用、保护、监督检查六个方面的内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完善,对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资源的管理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所以,制定水法是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的。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水法进行了修订完善,2009年8月27日、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修正。该法共8章82条,主要包括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六个方面的内容。

为了加强渔业管理,保障国家和渔业者的权益,发展我国的渔业生产,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10月31日、2004年8月28日、2013年12月28日对渔业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该法共6章50条,主要包括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三个方面的内容。渔业法的制定和修订完善,对于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需求,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修正。该法共7章53条,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四个方面的内容。矿产资源法实施以来,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打击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治理整顿矿业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维护国家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近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矿产资源、航运资源、旅游资源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54条,主要包括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六个方面的内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对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大意义。2016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该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29条,主要包括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原则、勘探开发与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等。该法对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7.能源法律制度

我国是能源消费大国,节约能源、充分利用能源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又一关键因素。为此,我国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

节约能源法,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的法律。大力开展节能工作,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水平,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对节约能源法进行了修订,2016年7月2日、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修正。该法共7章87条,主要包括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五个方面的内容。节约能源法的通过和修订完善,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质保障。随着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立法日益迫切。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订。该法共8章33条,主要包括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五个方面的内容。可再生能源法对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是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是在我国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的经济增长模式所带来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背景下提出来的。2005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加快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2月决定将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补充列入立法计划,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修正。该法共7章58条,主要包括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四个方面的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现了高速发展,但是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从根本上减轻因经济快速发展给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迫在眉睫。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进行了修订完善。该法共6章40条,主要包括清洁生产的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鼓励措施三个方面的内容。这部法律的制定对防治因生产经营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公众的健康,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实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8.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我国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先后制定了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等主体之间,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2009年8月27日、2018年12月29日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该法共6章74条,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罚则四个方面的内容。产品质量法对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计量工作是经济建设中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生活、健康、安全等各个方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85年9月6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0月26日对计量法进行修正。该法共6章34条,主要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计量监督三个方面的内容。计量法对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标准化法共6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该法对运用标准化手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解决经济体制深入改革对标准化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具有重大意义。

9.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起草于1993年,一直以来由于对国有资产范围的划定和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争议过大,经历了立法机关的多次调研、讨论和修改,其名称也随之由曾经的“国有资产法”而被改动。2003年国资委的成立,为塑造真正的国有股股东和实现公司治理提供了良好的开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主要行使国有资产股东的权利。随后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颠覆了国资委定位于“出资人”的制度,大大强化了国资委的权力。另外,实施于2007年10月1日的物权法对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进程起到了极大的助推作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该法共9章77条,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六个方面的内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定实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0.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为依法对金融和资本市场进行监管,保证经济正常运行,我国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的初步建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保证了国家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科学性、权威性,完善了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了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进一步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责,实现了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职能向金融宏观调控、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转变,并新增加了反洗钱和监管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法共8章53条,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金融监督管理、财务会计五个方面的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法是一部与国际接轨的中央银行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这部法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即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进行金融宏观调控以及履行中央银行的其他职责。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金融体系,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为进一步提高银行业的监管水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这次银行监管体制改革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作出决定,由中国银监会履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管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行使。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改后,银监会对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缺乏法律依据,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金融活动的国际化特征日益明显。同时,金融创新的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扩展。在这种背景下,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行了修改。该法共6章52条,主要包括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三个方面的内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洗钱犯罪具有跨行业、跨区域的复杂特点,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反洗钱监测分析和内控制度也均需要加强。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委托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反洗钱法。2004年3月,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并于2005年8月完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了反洗钱法草案。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共7章37条,主要包括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和反洗钱国际合作四个方面的内容。反洗钱法的实施有利于反洗钱义务主体加强风险管理、开展审慎经营、树立商业诚信、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反洗钱法对于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1.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法律制度

为保障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全国人大通过了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

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1994年5月12日颁行以来,对于促进我国外贸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其不足之处也日益显现出来,主要是其已不适应我国外贸的飞速发展和“入世”后的形势。2003年12月22日,对外贸易法的修订正式进入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正式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订完善,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修正。该法共11章70条,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八个方面的内容。

国家对主要的进出口商品质量进行监管是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一项具体措施。为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保证和提高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在遵循管理科学、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下,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商检工作进入了法制管理的新阶段。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的形势和需要,履行我国有关承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经过总结实践经验、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2002年4月28日、2013年6月29日、2018年4月27日、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四次修正。该法共6章41条,主要包括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的内容。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是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农业生产、对外贸易以及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数量和种类大幅度增加,传播病虫害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立法更显紧迫。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修正。该法共8章50条,主要包括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五个方面的内容。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要的、切实的保障。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

社会法的基本原则有:(1)权利保障普遍原则。权利保障普遍原则是指权利保障的对象应该包括社会全体成员,所有成员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应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权利保障的对象是全体民众而非个体、部分。坚持这一原则是社会法自身的要求。凡是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都可依据社会法要求得到保障。生存保障是社会法的最根本依据,客观上每个成员都有可能受到生存的威胁,他们都是社会法提供权利保障范围的对象。(2)适度保障原则。适度保障主要是指权利保障水平应与社会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度区域内的社会保障水平客观上可以促进经济社会自身的发展,过高或过低的保障水平都会对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反过来影响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判断一个社会提供的社会保障水平是否适度的标准是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有助于实现自身的良性发展,能否促进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能否持续保障公民的某种程度的生活水平。社会保障水平是动态变化的,它随着社会人口的变化、社会制度的成熟和社会生产力水平变动而变动。(3)平等性原则。权利保障平等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反对歧视。它要求在社会法适用范围内的所有对象,都能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平等普遍地适用法律,尤其是享受权利的公民更不应该受到任何歧视。(4)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原则。社会法的立法应向弱势群体倾斜。事实上,目前的社会存在着许多种类的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人群,如果完全按照民法的原则进行交易,则会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甚至威胁到他们的生存。因此,社会法通过加大保护,以维护这部分群体的利益。比如在劳动领域,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等。

社会法包含以下具体法律制度:

1.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律制度在社会法中占有非常重的分量,我国目前主要制定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市场作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劳动体制逐步向市场配置劳动力方向发展和完善,劳动力开发、配置和使用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开放性、竞争性日益明显,客观上要求将各种劳动关系纳入市场运行的轨道。劳动关系主体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劳动力市场秩序,都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和维护。在此背景下,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劳动法在坚持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同时,把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重要原则,注意与有关法律相衔接,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劳动法共13章107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经验并借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共8章98条,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内容。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是规范了劳务派遣制度。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促进就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对侵害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认真总结促进就业实践经验、借鉴国外促进就业立法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修订。该法共9章69条,主要包括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各种形式的职业病危害日趋严重,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职业病防治,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对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和职业病待遇保障各环节作了规范;在职业病诊断治疗方面,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及原则等;在职业病待遇保障方面,明确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及相关社会保障按照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同时考虑到劳动者频繁变动用人单位等实际情况,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妥善处理职业病病人的义务,以及最后用人单位与先前用人单位的责任划分。2010年3月,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审议,2011年12月3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此次修订,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具体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而落实预防措施的义务。二是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三是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困难。2016年7月2日、2017年11月4日、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进行了三次修正。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采矿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它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建设。由于采矿业是一个特殊行业,生产作业场所劳动条件较其他行业差,危险性大,影响矿工安全与健康的因素多。随着各种经济形式采矿业兴起的需要,为加强矿山安全工作,保障矿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采矿业的健康发展,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制定矿山安全法是十分必要的。1987年3月,国务院领导批准成立矿山安全法起草领导小组,在广泛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资料,总结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草案)》,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矿山安全法共8章50条,主要包括矿山建设、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2.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福利法律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我国先后通过了社会保险法、中国红十字会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

为探索新型劳动关系保障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生产秩序;为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劳动者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体现为全体人民提供“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水平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方针,不断努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该法共12章98条,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国际红十字组织自1862年成立以来,多数成员国都制定了红十字会法。1986年在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章程中确立了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即人道性、公正性、中立性、独立性、志愿服务、统一性和普遍性。我国红十字会成立于19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改组建立了中国红十字会。为了明确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地位、任务、作用及其与政府的关系等,使中国红十字事业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地发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9年8月27日、2017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修订完善。该法共7章30条,主要包括组织、职责、标志与名称、财产与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和修订完善,对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活动得到很快发展,对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公共事业和福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共6章32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捐赠和受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优惠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该法共12章112条,主要内容包括: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大多还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刻不容缓。

3.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我国社会法的立法实践首先就是从制定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开始的。如1990年制定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1996年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9年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5年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残疾人是特殊群体,在参与社会生活时除具有一般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从1985年以来,经过五年的认真准备、调查研究和讨论,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该法共9章68条,主要包括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等内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提供了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未来主力军,寄托着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在向成年人过渡期间,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非常需要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自1980年开始有关机构先后着手调研青少年保护立法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参考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经过认真的研究、论证和修改,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订。该法共7章72条,主要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和修订完善,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发挥着巨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犯罪现象呈现出低龄化趋势。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区管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是未成年人发生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因。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教育,创造和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是预防未成年人发生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订。该法共8章57条,主要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这部法律的出台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为了保证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发展与进步,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且当时立法所依赖的经济社会条件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为此,2005年8月28日、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该法共9章61条,主要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和修改完善,对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制保障。

家庭暴力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共6章38条,主要包括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条件、期限及违反后果等。

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已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即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为进一步提高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修订。2012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进行了修订完善。该法共9章85条,主要包括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完善为加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发展老年人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提供了法制保障。

(六)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我国的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也是其中具有支架作用的法律。刑法的基本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建国初期,由于国家面临着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恢复经济建设两大任务,不可能也没有条件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全面系统的刑法典。为了稳固新生的政权,在我们党的领导下,先后开展了“镇反”“三反”和“五反”等群众性运动,当时的刑法立法主要围绕着这些运动而展开。1950年7月23日,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呈请毛泽东主席批准,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这是镇压反革命运动初期审理反革命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镇压反革命运动进入处理阶段以后,为了严肃公正地对反革命罪犯予以处理,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单行刑法。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为了保障土地改革的顺利开展和惩治不法地主确定量刑标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为了保护国家货币,稳定金融秩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4月颁布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为了处理“三反”“五反”运动中揭发出的问题,1952年4月,毛泽东主席签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项法律对配合当时的“三反”“五反”运动,纯洁革命队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刑法典于1954年开始起草,历经25年,除1957年反右派斗争、1964年四清运动以及“文化大革命”三次大的停顿外,实际起草工作也有五六年,前后易稿38稿,最后才在1979年举行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部刑法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社会主义的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共有13章、192条,其中总则5章、89条,分则8章103条。它的诞生,表明新中国的刑法典从无到有,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法制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这部刑法典自198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用刑法去解决。这就需要及时对刑法典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从1981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先后制定出23个修改刑法的决定和补充规定,还在90多部经济法、行政法中规定了130多条“依照”“比照”刑法中相近的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刑法的组成部分,它不仅及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弥补了刑法的不足,而且也为全面修订刑法提供了依据,积累了经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82年开始研究刑法的修订工作,历时15年,经历了酝酿准备、草拟刑法修订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三个阶段,最后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审议通过,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有时代气息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法典。这部刑法典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确立了三大基本原则。

新刑法典科学地概括了刑法的基本精神,明文规定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废除了类推制度。

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谓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就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责相适应原则。

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是中国刑法具有民主性、科学性、进步性和时代性的一个显著标志。刑法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贯彻刑法基本原则,既有利于保护社会,又有利于保障人权。修订的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强化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设置了较为齐全的有关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犯罪的刑法规范;取消了反革命罪、流氓罪和投机倒把罪等,这些都是加强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功能的表现,是刑法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的表现。

二是基本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新修订的刑法典将1979年刑法典及其实施以后17年时间内的所有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经过研究、修改、整合后编入刑法典有关部分,同时对于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增加到刑法典分则中去。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安定的实际需要,除了基本保留1979年刑法典所设的罪名以及其后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所补充的罪名外,大量充实了新的罪种,其中不少是新型犯罪。新刑法典共有15章、452条,包含的罪名有412个。在刑罚方面,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在刑法分则方面,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样就使刑法典的体系更加完整、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更加明确、具体,法定刑之间更加平衡,可操作性更强。可以说,新刑法典的公布施行,基本实现了中国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加强了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随着社会的改革和进步,根据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又对刑法典陆续作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8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修正案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犯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并调整了刑罚;修改了刑法关于以走私犯罪论处的两类犯罪的规定;增加了关于非法雇用童工的犯罪的规定;增加了关于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的犯罪和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犯罪,修改了关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单独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渎职的犯罪。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对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以及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作出了补充修改。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安全事故报告失职罪、虚假破产罪、上市公司高管背信罪、骗取货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金融机构背信罪、违规运用公众资金罪、强迫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仲裁枉法裁决罪9个新罪名,修改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13个旧罪名。

2009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共15条,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增,其在定罪量刑方面更趋“人性化”,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例如将绑架罪最低刑期降低为5年,规定逃避缴纳税款者符合一定条件可不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严打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严惩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的行为,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还对惩处网络“黑客”、单位犯洗钱罪、领导干部“家里人”和“身边人”的腐败行为等作出规定。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典总则以及分则的具体罪名作了一系列修改补充。这些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较为全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从严的方面完善了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从宽的方面完善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而且还削减了死刑罪名,限制了对死缓犯的减刑和假释,加强了对假释犯的监督管理,附条件地延长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上限,实现了宽严相济。第二,强化了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提高了强迫劳动罪的法定刑,完善了组织卖淫的招募、运送人员的刑事责任,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而且还增设了危险驾驶、恶意欠薪和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等新的犯罪。第三,兼顾了总则规范修改与分则规范修改。在刑法总则方面,修改、补充了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管制刑、死缓犯减刑、累犯、坦白、数罪并罚、缓刑、社区矫正等方面的规定;在刑法分则方面,取消了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增加并完善了一些犯罪的具体规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九)最大亮点是减少死刑罪名,共取消了9种罪名死刑适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取消9种罪名死刑适用切实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这一要求,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死刑改革和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其次,限制与废止死刑成为死刑变革的国际主要潮流,并呈现出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一国际趋势对我国死刑立法改革产生了积极影响;最后,《刑法修正案(八)》迈出我国立法削减死刑罪名的步伐,我国死刑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入发展。减少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我国原有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还有46个。

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对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并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规定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等的罪名;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等。

完善了惩治贪腐的刑罚制度。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同时,增设了“终身监禁”的刑罚执行制度: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被判死缓的贪污罪犯采取终身监禁的规定,既适应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又能打消一些贪污罪犯通过不当减刑提前出狱的念头,维护了司法公正。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修正案还修改了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今后一律不能免除刑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十)》新增罪名“侮辱国歌罪”:即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非诉讼制度包括仲裁、调解等。

1.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以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具体诉讼程序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和全国人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使许多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在法律中确立下来。1956年,全国人大委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刑事诉讼法。次年5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此后,由于政治运动的干扰,该项工作被迫停止。1979年5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开始了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准备工作。经过反复修改和补充,于1979年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正式诞生。它的颁布与施行,无疑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极为重要的里程碑。这部法典对于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保护无辜的人,进而保障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由164条增至225条。修订补充的主要内容有: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增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任务的规定中增加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内容,增补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增补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适当调整了立案管辖范围;健全辩护制度,规定律师可以提前介入刑事诉讼活动;将被害人规定为诉讼当事人,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扩大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坚持公检法机关互相制约,同时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改革审判方式,废止先定后审。这次修改,废除了不合时宜的旧规,基本形成了符合现代法制理念的新制度,使我国刑诉制度向着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的方向迈出了重大步伐。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刑事诉讼法条文增至290条。其主要内容有:把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保障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权利;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了证人出庭制度;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适当调整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修改完善了二审程序,明确规定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同时,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性规定;完善了刑罚执行程序,重点是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为落实宪法有关规定,做好与监察法的衔接,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对刑事诉讼法作相应修改补充,如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二)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央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三)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中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增加速裁程序和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等。

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为加强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特别是引渡合作,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引渡法。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我国的引渡法吸收了各国立法的优秀成果。引渡法第一章规定了引渡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包括引渡的条件,引渡的提出,对引渡的审查等,第三章规定了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引渡法明确规定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等原则以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引渡法的颁布,使我国在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助与引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更加充分地说明了我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积极态度。引渡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使我国在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打击国际犯罪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是指处于民事争议纠纷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遵守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所需要的程序和制度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所进行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即当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来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民事诉讼法属于保证民法实施的程序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制定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解决私权纷争。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12月中央政府法制委员会即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内容包括管辖、审判、执行等一系列的诉讼程序问题。不过该通则采用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合一的体例,而且未能公布施行。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开始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工作。起草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历经多次修改,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法于1982年3月8日颁布,于1982年10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事诉讼法典,其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在试行九年的基础上,根据试行过程中积累的经验,针对随着改革开放深入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1991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针对上述情况,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规定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权限、管辖、回避、当事人能力、当事人适格、民事代理,等等;明确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全面规定了证据制度,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当事人有平等进行诉讼的权利、自愿和合法地进行调解等基本原则。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正确审判,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确保案件审理结果公正,民事诉讼法对各类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审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审理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进行系统、明确的规定。针对法院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特别对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执行措施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法,为有效保障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到遵守,提高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效率提供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不断完善,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程序保障。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

海事诉讼属民事诉讼的范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颁布实施,对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地适用法律,及时地审理海事案件解决纠纷,促进海运和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3.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审理、裁判等,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的总和。

1982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一规定使行政诉讼初步走上法制化轨道。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诉讼法的公布进一步使行政诉讼制度化,该法一共有十一章,内容涉及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等。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进和提高行政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首次全面修订和完善。新行政诉讼法从多方面加强了对当事人的保护:一是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二是扩大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同时,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深入推进,有些社会组织已承接了一部分原由政府部门办理的事项,下一步还可能承担更多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其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也应当纳入行政诉讼救济渠道。为此,新行政诉讼法将依照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侵权行为纳入可诉范围。三是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四是实行登记立案制度。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五是明确人民法院的相应责任。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新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一是明确被告逾期不举证的后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二是完善被告的举证制度。三是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四是完善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制度。五是明确证据的适用规则。同时,新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增加了行政诉讼代表人制度。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

4.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我国的非诉讼程序法主要包括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199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了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当时由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组成的仲裁制度,为实现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和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等目的,而准备起草仲裁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召开由有关部门、仲裁委员会、法院、法律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到一些地方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在总结仲裁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外仲裁制度的有益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来起草仲裁法(草案)。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仲裁制度的单行法,是我国仲裁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新纪元的开始。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仲裁法进行了修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仲裁是社会生活中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迅速等特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我国经济活动中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机会越来越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仲裁法进行修正,进一步完善了仲裁员资格条件。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传统,因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成为民间乃至政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准则之一。因此,制定人民调解法是新形势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该法将人民调解工作中长期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从法律上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确定了自愿平等、合法、尊重当事人权利三大原则,明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昔日的“东方经验”上升为今天的法律规范,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从此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劳资双方的保护力度,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产生重大的指导性作用,是一部有着根本性变革的重要法律。作为一部重要的劳动程序立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共有4章54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调解、仲裁、附则四部分。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该法具体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受理范围;明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有农民代表;明确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和方式;确定了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当先”原则;规定了灵活便捷的程序;明确了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规定了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关系。该法的颁布实施,对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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