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行“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因此既没有明确的部门划分,也没有出现“部门法”这一术语。但西方的思想家们很早就认识到法律内部结构的不同,可能进一步划分为部门法。如古罗马法学家就已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了。到了近代,法的部门划分有越分越细的趋势。如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后,首创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六个法的部门的体系。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即是指国民政府所制定的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实为六大法律部门。
一个国家法律的体系分为不同的法的部门,根源于社会生活的需要,特别是经济生活的需要。恩格斯指出:“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可见,法律体系和法的内在结构(部门的划分)是由一定的社会关系,归根结底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客观现象。法所调整的对象(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不同,法律调整的方法也应不同,于是就有了部门的划分。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就是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而法律调整方法基本上取决于法律调整对象,也受法律规范执行的是什么职能和立法者的主观愿望的影响。法律调整的对象就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谓社会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交往中形成的一定关系。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结底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客观性,决定了其不仅能成为法的调整对象,而且成为划分法的部门、使法律体系科学化的最终依据。因此,以社会关系为基本依据而进行法的部门的划分,也就具有客观性和相对的稳定性。(www.xing528.com)
关于我国法律部门划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专题研究,按照基本达成的共识,将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的部门。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对法律体系进行专门研究,认为七个部门的划分,较好地概括了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同时指出,为体现宪法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统帅和核心作用,将宪法单列出来,居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层次之上;与此相适应,将“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调整为“宪法相关法”部门。所以,目前正式提法是:在宪法之下,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法律部门: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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