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一)宪法的统帅地位主要表现在法律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
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有时在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譬如说,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有的法律甚至在第一条中具体规定该法是根据宪法的某条款而制定的。例如,兵役法第一条就这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当然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依据宪法制定,但实际上也是依据宪法来制定的,且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二)以宪法为统帅是由宪法的性质地位和内容决定的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决定了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同时宪法也成为全社会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
以宪法为统率,也是由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决定的。宪法规定了我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社会经济制度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规定了我国的根本任务,即“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等。所有这些规定都涉及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宪法所规定的这些根本原则需要其他各项单行的法律加以具体化,因此要求有大量的相应的立法,才能使宪法的原则落到实处。这表明,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统帅地位和作用是必然的和必要的。(www.xing528.com)
(三)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应以宪法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容纷繁复杂,博大精深,但既然说它是一个体系,就必然有其内在逻辑和规律,就必然有一个核心和标准。这个核心和标准就是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统一到宪法上来。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统一和尊严应该有公认的共同基础,这个基础理所当然就是宪法,也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能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四)宪法的发展推动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但也不是固定不变,而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比过去的几部宪法更为完善。而从1988年到2018年期间,宪法本身又经历了五次修正,通过了52条修正案,这些都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就。如1999年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2004年第二十二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物权立法的进程。2018年修改宪法,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使其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起,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当然,宪法本身的发展和完善也使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中的统帅地位更加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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