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革命”后直至2010年,为法制建设的新时期,这是第三个时期。这一时期又可分为五个阶段:
(一)法制的重建和全面恢复阶段
这阶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到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并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次会议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里程。这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恢复和重建国家秩序,实行和推进改革开放。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等,同时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拉开了新时期中国大规模立法工作的序幕。需要强调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结束了我国建国30年来法院主要依政策、甚至依领导人意见办案的历史,使司法审判工作有所恢复并逐渐走上了依法办事的轨道。
为适应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这也是迄今一直在实施中的宪法。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充分吸收了国际上的制宪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这部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总则后紧接着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实质。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与1982宪法颁布的同时,全国人大还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修改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使国家组织和选举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
这一阶段,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初步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同时宪法还原则确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的立法权限。二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四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立法体制已经基本确立起来。
(二)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时期
这一阶段从党的十二大开始到党的十四大前。这一阶段,我国立法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的不断健全完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这个阶段,我们党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为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我们党提出了一系列法制建设方针。党的十二大提出,要力争在“七五”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逐步使各项经济活动都能有法可依。党的十三大提出,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法制建设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围绕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工作中心,我国立法工作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军事、外交等领域全方位展开。一是对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确立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二是加强了经济领域立法,出台了一大批经济领域的法律,如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技术合同法等。三是制定了一批民事方面的法律,如通过了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等。四是修改完善了一批国家机构组织方面的法律,如修改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五是制定了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和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法律。如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六是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开始迈出新的步伐。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矿山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七是制定了一批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八是根据宪法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据统计,这个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修改法律110多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40多件。
随着立法工作的全面展开,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立法工作机构不断健全,许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立法原则确立起来。一是明确了较大的市的立法权。二是制定议事规则,完善了立法程序,使法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等立法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三是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立法工作机制。四是立法工作机构进一步健全。如,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领导下负有研究、审议和拟订法律案的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承担拟订有关法律案和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提供服务等职责。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www.xing528.com)
这一时期从党的十四大召开到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后。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战略决策。从此,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四大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并明确提出:“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在这一时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大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关的法律。一是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写入宪法,为建立、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二是加强了经济领域的立法。分别制定或修订完善了市场主体和行为方面的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市场规则、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宏观调控方面,如预算法、价格法、个人所得税法等。三是在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环保、国防等领域的立法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另外,还全面修订了刑法,确定了罪刑法定等现代刑法基本原则,专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意义。在这个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29件,其中通过法律85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件,共计118件。总之,在这一时期,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搭建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阶段
这一时期从党的十五大召开到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党的十五大庄严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这一时期,通过了第三个宪法修正案,增加“邓小平理论”的内容,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写进宪法;完善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强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这一时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了一大批法律:一是在经济建设方面,制定或修改了合同法、证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海关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二是在“三农”建设方面,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了农业法等;三是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修改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了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等;四是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建设方面,制定或者修改了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科学技术普及法、药品管理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五是在社会事业方面,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了工会法;六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制定或修改了土地管理法、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沙治沙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七是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八是在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方面,制定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据统计,在这个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了124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至此,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主要的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阶段
这一阶段是从党的十六大召开到2010年底。党的十六大把“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同时重申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和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建设的总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确定了“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制定了一批重要的法律。
在这一阶段,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将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宪法中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次修宪是我国宪法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除修改宪法外,我国立法也取得重大进展:一是为维护祖国统一,制定了反分裂国家法;二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制定或修改了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监督法、行政许可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三是在保护公民民事权利、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制定或修改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证券法、企业所得税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四是在社会法领域方面,制定或修改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五是,在资源和保护方面,制定或修改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海岛保护法等。此外,还制定和修改了一大批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法律。这个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法律解释共105件。与此同时,国务院抓紧制定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为重点,抓紧制定实施性、配套性地方性法规。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先后多次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200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中开展了对法律法规的全面清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了8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数十部法律作出修改;国务院废止了7部行政法规,对100余部行政法规作出修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废止地方性法规450余部,修改地方性法规1400余部,基本解决了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和谐统一。
经过各方面的不懈努力,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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