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指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在结构,即由划分为不同部门、内在协调、相互联系的全部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这一体系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上层建筑系统的核心部分。“中国特色”所强调的是这个体系具有中国的特色,即适合中国国情、为中国人所接受,解决中国问题,既反映人类文明的共同规律,也强调中国具体国情,反对全盘西化、全盘外国化,反对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和别国模式。
马克思、恩格斯针对资产阶级揭露资本主义法的本质时写道:“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讲的这个原理,揭示了法的阶级意志性和与此紧密相连的法的更深层次的物质制约性,这对于理解社会主义法、法律体系的本质有重要指导意义。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理论同任何法和法律都应具有一定的正义性、正当性、合理性并要取得社会多数成员的信仰,以及具有社会主义法的民主性、人民性、公正性、科学性,没有任何矛盾。当然,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也必须结合新的形势、新的问题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并不断有所创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始终以马克思主义的最新成就来指导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才不致迷失方向。这样,我们就能在实践——认识——实践的过程中,逐步达到我们的目的,实现我们的理想信念。(www.xing528.com)
所以,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和法律的阶级本质的原理是正确的、符合实际的。以这个原理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其阶级和社会的本质来说,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反映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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