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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点说明:寻找正义宪法中的实质性准则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正义宪法除了供给一个组织社会生活的程序性框架外,还要言明那些最为根本的实质性正义准则,使得那些关涉根本性社会正义的事项均受到宪法的实质性控制,并能在宪法中找到最终的依据。

最后一点说明:寻找正义宪法中的实质性准则

需要强调的是,在正义与团结抑或自由之间并不能画上等号,正义作为多元价值的复合体,始终是多面向的,它既蕴含团结又蕴含自由,既超越团结又超越自由。这样说来,正义宪法也必定是多面向的多元价值宪法。我倾向于将这种蕴含多元价值的正义宪法理解为一种“平衡装置”,这种“平衡装置”既不在个体自由和社会团结之间择一而从,因为自由和团结在正义宪法那里始终是相互融通的,也不给诸如自由、参与、包容、团结等价值排序,因为这些价值在正义宪法中已形成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有机的整体;作为“平衡装置”的正义宪法的全部要旨,在于调和共在体宏大目标与个体自由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平衡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力量对比,最终实现一种能被人的道德情感和理性意志双向接受的正义秩序。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正义宪法除了供给一个组织社会生活的程序性框架外,还要言明那些最为根本的实质性正义准则,使得那些关涉根本性社会正义的事项均受到宪法的实质性控制,并能在宪法中找到最终的依据。唯有如此,宪法才能成为组织社会生活的“总纲”,才能充当一种应然价值体系的角色,才能实质性地控制立法、行政和司法;基于此,本书将研究重点落在宪法的实质性正义准则之上;当然,这种实质性的宪法正义准则是围绕宪法的“空挡”而展开的,也即重点探讨了关涉社会分配及负担的最为根本的宪法正义准则。

还需说明的是,在本书导论部分,虽已强调宪法的可得运作是理想宪法的前提条件,但却没有对之展开探讨。事实上,相较于宪法的充分性及与人的相契性,宪法的可得运作性恰恰是最为重要的。诚如,霍姆斯大法官在1920年密苏里诉霍兰(Missouri v.Holland)一案的判决书中所言:(www.xing528.com)

当我们和一些自身也是一项构成性法律——例如合众国宪法——的语词打交道时,必须认识到它们能创生某种事物。而这种事物的创造者即使再有才华,也无法完全预见到它的走向。这些语词完全可以……预期自己创造了一个有机体。经历一个世纪的时间,并耗费了后继者大量的汗与血之后,事实证明它们创造了一个国家。[310]

要想让宪法“活”起来,就要在宪法中内含足以使其得以自我运作并适时更新的机制,这种机制包括:修宪机制、宪法试错机制、违宪审查机制,等等。只有通过上述机制让宪法运作起来,宪法的理想才有可能得以具体落实,宪法才有可能在运作中产生真正的效力与权威;而只有落到实处并产生真正效力与权威的宪法,才有可能被人们所普遍遵从;只有被人们所普遍遵从的宪法,人们才有可能将其奉为心灵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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